jason 567 wrote:
回函當然說明「並沒有人在車上可保持立即行駛」這個情況。因為影片顯示「人已離開」,
符合違規停車。
你要問的是樓主,為什麼不申訴「人雖離開,但在視線範圍內,隨時可以上車移動哦」~~~~
卻要申訴說人一直在車上不符合事實的狀況咧?
不對吧
你警察既然要開人家56條,就要確實能證明樓主「無法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不是嗎?怎麼可以只因為樓主離開車子就直接「默認」車子不在樓主的視線範圍內呢?光是用這一點來開罰56條就有疏失了不是嗎?
至於樓主一開始用什麼理由來申訴,這都不成問題的,就算樓主只挑對自己有利的來說而故意不提其它有爭議的部份,這都是樓主的權利吧!政府要開罰人民,就要積極確認該行為完完全全符合開罰要件才能開罰啊!換言之,如果無法百分之百確認其行為符合開罰要件,那就應該要將檢舉案打回票才對!這不是警察受理檢舉案的sop嗎?
systemctl wrote:
所以你建議樓主去申訴(恕刪)
既然「無法保持立即行駛狀態」是開罰的要件,那就必須釐清這句話究竟是什麼意思嘛
大大可以google一下,官方其實有對這句話做出解釋,當中就有這個例子,大概就是說送貨員離開汽車駕駛座收放貨物原則上是符合臨時停車的,但如果送貨員把貨送進人家家裡,此時車子已不在送貨員視線範圍內,那就不符臨時停車規定,簡言之就是臨時停車並非要一定駕駛員坐在車上才能成立,不是我在曲解。
民眾對法律規定會有誤解甚至錯誤解釋,這都不是什麼大問題,但承辦警在幹嘛?他明明知道55條跟56條的處罰情況不同,為什麼還可以用正式的公文來裝死、硬拗?這才是我感到非常不屑的地方!
現在的市民原則上已經把滿地紅線視為理所當然了!
但實際生活經驗應該不難發現滿地紅線其實根本就是個愚蠢至極的規定!這完全不符合一般人正常使用道路的習慣!明明就不會阻礙交通的區段,為什麼連臨停都不行呢?
我認為除了那種絕對不能有任保車輛停放的區域,例如轉角處或有視線死角之類的地方才能劃紅線!大部份的區域只要路夠大條,應該都可以劃白線!頂多就是劃黃線就夠了~
法律的目的是用來維持秩序,讓大家的生活更方便、更安全才對!不應該是拿來玩人的吧!
紅線連臨停都不准對吧?大家明天上班等紅燈時稍微留意一下是不是一堆機車停在外車道的右側紅線的左側?這也是違反紅線臨時停車的規定要吃罰單啊!這不叫整人,什麼叫整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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