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885823 wrote:
在台灣一般計價是用台幣不要硬凹,你以為那你核桃大小的腦子可以暪天過海?
除了特別聲明是是美元計價的話,一般都是台幣計的,那版大有特別聲明嗎?
===========================================================
不過版大的解決倒是令人讚同,沒事就好
版上有許多怪方法版大沒去接受,表示版大還是個文明人
請問粗體字的那句話可以構成公然污辱罪嗎?
azxsazxs wrote:
請問粗體字的那句話可...(恕刪)
bvmbmb wrote:
看來只有love319192大大的觀念算正確。
簡單確認幾件事。
車子是動產對吧?
以民法判定而言,動產所有權只要有讓與合意+交付就算數,並不要求登記與書面契約才算數喔!
誰叫樓主大大那麼急著把行照交給對方辦過戶?
這個舉動,正合乎讓與合意與交付。
若非樓主滿意價金、同意過戶,不然行照憑什麼無故交付車行?
所以若官司訴訟,車行主張樓主已答應賣車的立場,是站得住腳的。至於有無善意第三人買家則無關緊要。
法律上有些認定要了解。
畢竟像監理站等行政機關單位是有假日的。
但動產交易可是不分假日、時刻都有可能在進行的。
您去監理所辦遺失補發的這個動作,小心吃上官司。
沒事就算了,有事的話,只能勸告樓主,有時不要把事情看得太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