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

口頭答應賣車後卻反悔了 改如何處理?

s885823 wrote:
在台灣一般計價是用台幣不要硬凹,你以為那你核桃大小的腦子可以暪天過海

除了特別聲明是是美元計價的話,一般都是台幣計的,那版大有特別聲明嗎?

===========================================================

不過版大的解決倒是令人讚同,沒事就好

版上有許多怪方法版大沒去接受,表示版大還是個文明人


請問粗體字的那句話可以構成公然污辱罪嗎?

1589 wrote:
+1

學過法律的人...(恕刪)



沒錯...開版大是所有權人自然是有權處分...
這是我一直強調的重點...
而車行拿"別人"行照是無權佔有..必須返還..
車行賣一台"別人"的車..當然是無權處分..
所以結論反而車行問題比較大?
樟樹一路小煒 wrote:
看了各位大大的說法,...(恕刪)


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訴訟權,什麼事情不爽,都可以提告。
只是提告的代價,是否願意負擔。
一般人都會先衡量,再決定是否提告。
況且訴訟上有句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這就是看上面的文章中,許多人會提到錄音錄影的原因。

另外,車行的行為並未到達處分階段,僅是與他人訂定一個買賣契約而已,就民法而言,那也是一個有效的債權行為。

azxsazxs wrote:
請問粗體字的那句話可...(恕刪)


可以參考一下...
個人認為是刑法第310條...比較有機會...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說不定是涉及洩露國家機密

嘿嘿西西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這幾天...(恕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板大請參考民法第 三 編 物權


民法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我想,這樣依法有據,比較能讓板接受。


辦行照遺失補發沒甚麼好危險的
只是對方跟你卯起來上法院
不想吃上偽造文書
你要順便報警告車行偷竊你的行照
打死否認跟他有任何口頭交易承諾
咬定你的行照是放在車裡送修時被他偷去的

他找證人你也找證人(隨便找,要套好一起作偽證)

總之...會搞得很難看就是了
但是不至於會危險
誰講的話比較像真的就誰贏

不過你這篇取暖文要是被車行老闆看到COPY下來
你真的就掰掰了...

桔香小紫蘇 wrote:
辦行照遺失補發沒甚麼...(恕刪)


本末倒置

化簡為繁!請臨時演員也要錢,上法院也要時間和金錢。

萬一有錄影敗訴還要坐牢。

我不會講

bvmbmb wrote:
看來只有love319192大大的觀念算正確。

簡單確認幾件事。
車子是動產對吧?
以民法判定而言,動產所有權只要有讓與合意+交付就算數,並不要求登記與書面契約才算數喔!
誰叫樓主大大那麼急著把行照交給對方辦過戶?
這個舉動,正合乎讓與合意與交付。
若非樓主滿意價金、同意過戶,不然行照憑什麼無故交付車行?
所以若官司訴訟,車行主張樓主已答應賣車的立場,是站得住腳的。至於有無善意第三人買家則無關緊要。

法律上有些認定要了解。
畢竟像監理站等行政機關單位是有假日的。
但動產交易可是不分假日、時刻都有可能在進行的。

您去監理所辦遺失補發的這個動作,小心吃上官司。
沒事就算了,有事的話,只能勸告樓主,有時不要把事情看得太簡單了。


護貝護貝
這一堂課很重要

makeit wrote:
誠信比錢重要懂嗎?...(恕刪)



誠信比錢重要+100
  • 2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