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
第一百六十九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除非現場有標示那些時段可以臨停,例如禁止時間為7:00~23:00,這樣你才可以在晚上11點以後停到隔天早上7:00,否則一律是全日廿四小時禁止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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