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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超速超過速限11公里以上的問題。


keith_hurd wrote:
我曾被拍到超速,當時道路速限50公里,我被舉發超速,當時的機車速度是61公里。
因為我一直強調我有爭點,但是相關單位都沒有明確回答我,所以一直在申訴,等一下要上法院去調查。

我提出的爭點是,儀器的精確度不足,沒有顯示到小數點第一位,故究竟是60.5~60.9,還是61.0~60.9難以證明。

現在我主張雷射測速儀器的公司應該將進位機制的函式提供給交通法庭,如果沒有特別設計成只有到時速61.0公里以上才進行舉證的話,應該撤銷該罰單(因為違背法定計量精神,以及罪刑法定主義)。這樣是否有理?

我已經在想說,那家公司一定會以商業機密為由拒不提供資料,這樣的話怎麼辦呢?


這....
我傻住了....
都已經速限50km
你都已經超速10km以上
有差這1km嗎???

開快點對你有好處嗎??
還不是七天才會回到家....
原來還是騎車好

我記得11公里這個答案好像是適用於高速公路的10%界限值吧
原來在一般道路上可以超速道11公里
限速50這樣換算是20%
那在醫院的限速20就50%了
果然騎車真好

建議樓主
在寄個存證信函給該車的製造廠商
因為錶速不準
造成個人財務受到損害
看來又來了個吃米不知道米價的傢伙了

只知道號誌上面的限速可以加10
卻不知道那個10是誤差容許範圍值的傢伙
我思 故我拍

KL-Lin wrote:
看來又來了個吃米不知...(恕刪)

哈哈 可憐的版主
笨笨低...
腦殘的發文,10就代表規勸正負差了~如果嚴格取締當你超過50公里就該罰,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51就該繳錢了~為什麼在爭60和61?
本末倒置~還不如快點去繳錢免得被加罰!
學習讓自己快樂~也將快樂分享給大家

keith_hurd wrote:
我曾被拍到超速,當時...(恕刪)
.

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給寬限值...

那只是條子內部的規定...微罪不罰+機器可能有誤差避免爭議...

要不要給寬限值是看條子的心情...

所以...乖乖去繳罰單吧...
速限 50 , 60 才拍照, (60-50)/ 50 = 20% 誤差.
已經給你 20% 的誤差了, 還要來無理取鬧嗎??
限速50 你61被拍 還敢去跟人家吵
50~60就不是超速嗎?
已經給你10公里的誤差了
你還想坳什麼?
開限速內不就不會被罰了

keith_hurd wrote:
我曾被拍到超速,當時...(恕刪)


這位大哥乖乖去繳罰單吧

都超速11公里了

你還想要凹甚麼

就跟每個人講的一樣

限速50公里

超過0.1就是超速

已經給你10公里的緩衝值

你卻還在這邊凹

乖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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