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999 wrote:
用自行車來舉例就是...(恕刪)
所以說你在刷存在感不成?
你拿路權都沒有的交通工具來比較一般路權的機車是瞎一,
跟立委一樣拿不同交通工具做聯想瞎二,
自行車是有辦法追上汽機車嗎?
頂多超過了就不影響,
汽機車是要一路跟著其他車輛前進的.
這樣講明白差別了嗎?
前面有人提醒過你這邊是討論白牌機車的,
有台階給你就自己早早退場,
說著自己都不會信的邏輯想說服誰啊?

現就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3條到131條規定,將自行車路權敘述如下:
(一)由於自行車屬於慢車,故不應與其他車輛爭道,應按騎乘方向行駛於慢車道、人車共用道或自行車專用道,未設慢車道路段,應靠右側路邊騎乘,才能避免後方快速車輛追撞,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1.可騎乘於『人車共用道』或『自行車專用道』
注意行人通行動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行駛速度考量人行道上之行人量及交通狀況酌予增減,隨時作好煞車及停車之準備,並安全通行。從行人後方接近或旁邊超越通過時,得事先輕按鈴聲提醒或警示行人注意,並不得干擾或妨礙行人通行。另於河濱自行車道等休閒使用之車道行駛時,應特別注意孩童安全。
來~哪邊看到慢車道?用力找喔,你說的慢車道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