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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新北市政府德政 ~

nono小鐵 wrote:
01的正義魔人太多了,不需要花費精神去溝通

不是「正義魔人」,
是「民怨」!




小屁孩改裝顏射砲管(直通管),
震耳欲聾的噪音已經引發民怨,
大部份民眾對政府取締這類噪音都會拍手叫好。

bryantwen wrote:
所以因為少數人的不良行為
可以擴大解釋成這個族群全都有問題
然後用以偏概全的方式來懲罰其他人
您覺得這樣的手段是可以接受的嗎?


這句話我還你
少數警察過度執法
可以擴大解釋成這個政府全都有問題
然後用以偏概全的方式來靠北政府
您覺得這樣的手段是可以接受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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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_huangtw wrote:
正義魔人 也不知道是誰取的哈~ 缺德魔人 還是屁孩魔人?
恩~ 大家應該都懂


哈哈哈哈哈哈哈
不錯喔2008年的文章也去翻出來
不虧是.......

只是不知道你國文的程度如何
發文問的是我小弟的勁戰
好像不是我的車

還有我問的是避震器彈簧
請問避震器彈簧跟噪音甚麼關西呢

還是你的功力已經出神入化了
光從我發文的文字間
就可以知道這台車
引擎改多大,排氣管多大聲,速度跑多快






PS:我就說吧....01的正義魔人太多

hjfrank wrote:
不是「正義魔人」,
...(恕刪)

我可以感受你的不滿
我不反對取締噪音過大車輛
但是任何取締開罰都要有數據佐證

超速要有測速儀器,超速才能開罰
酒駕要有酒測儀器,超標才能開罰
噪音是不是要儀器檢測,超過才能開罰

重申一次
我支持取締開罰噪音車輛
但是請拿出數據舉證

如果不用舉證就開罰
請問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這是一個市長能做的事情嗎??

nono小鐵 wrote:
我可以感受你的不滿...(恕刪)



看這些回覆我也是醉了
我錯在跟沒有邏輯的人講邏輯
錯在跟不講理的人講道理
有些人被打臉連什麼地方被打都不知道
還有些說要把我說的話還給我的...
真是是滿顆顆的

現在並不是某些基層員警執法不當
員警根本只是聽令行事
他們很辛苦也很為難
現在有問題的是急著拿出政績的政客
要求員警以不合理的方式無差別取締與裁罰
然後各地權責單位標準也不一
因為至始至終就沒有一套完善的法規
以至於現在的亂象與車友的不滿

我不懂那些回應的為什麼總是略過我們強調的訴求
不知道是有閱讀障礙還是喜歡挑起族群對立...
簡單說 現在朱市長在做的事
其實跟郝前市長拆文林苑是一樣的意思
我相信真正的 是.非.對.錯 只有一個
它不會因為不同的立場而出現不同的解讀

nono小鐵 wrote:
任何取締開罰都要有數據佐證...(恕刪)



你知道法律規定,警察沒有環保人員隨行不得針對排氣管噪音開單嗎?

1. 真的有開"罰單",申訴一定成功
2. 開"驗車單",完全合法合理.

所以到底有多少人被開"罰單",讓你們如此憤慨? 可以讓大家瞭解一下嗎?
不然東一句開罰 西一句開罰 就是危言聳聽,混淆視聽!

sanjuro wrote:
你後面說的我都認同,完全認同,只有那段紅字我只能呵呵.

這陣子每個改裝愛好者都說吵人飆車拉轉的改裝車只是少數,大部份車友都很安靜都很安份.
那我覺得很奇怪,人人都很安份,那我家樓下幾秒鐘就一台轟轟叫的都是異次元來的,還是他們都沒在上網?有上網的改裝族都是好孩子,...(恕刪)

道理很簡單。
因為你的觀念就是改裝=吵。
所以有些改管但噪音沒有特別明顯的車,你根本不會去注意他。
就像有人說他看到的大型機車都超速亂鑽......
但他沒有想到,不超速不亂鑽的就不顯眼,而且都在他後面,他當然不會去注意。
不過我同意現在亂改的屁孩頗多..........尤其是特定車款......

richard_huangtw wrote:
警方若是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情形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可當場禁止其駕駛." 我覺得也相當合理.

這條聽起來很合理。
但如果警察自己在路邊攔檢就直接開這條的話就不合理了。
聲音是很主觀的。
同樣80分貝,有人覺得還好,有人覺得很吵。
所以是不是超標,一定是要經過儀器在適當的環境跟條件下檢測。
就算有儀器也不是在路邊擺個儀器隨便轉油門就好。
最後就是檢測條件,當初車輛出廠噪音怎麼測的都會貼在車上。
速可達應該都是貼在置物箱內。跨騎式的好像都在油箱上?四輪以上的會在引擎室裡。
記得是
汽車是最大馬力轉速x0.75。
機車如果最大馬力轉速>5000 rpm, 測量轉速就是最大馬力轉速x0.5。
機車如果最大馬力轉速 ≤ 5000 rpm, 測量轉速就是最大馬力轉速x0.75。
意思就是,如果你的機車最大馬力是出現在6000轉,那當初噪音測試就是3000轉。
但不時聽到有人去被叫去做噪音檢測,檢測人員把油門開到最大。
上次台中一台大型機車爆了水管,最近台北吧,一台A4也是被這樣測到爆水管。
今天在FB看到有警察用警棍捅R1M管,然後目測管內發現可以直通管內。
就開了罰單。車主說他原廠未改,但申訴完還是說舉證無誤。
但R1M消音跟觸媒裝置是在車底方形盒子內。
尾管內當然不會有任何消音裝置跟觸媒。

政府要取締不是不行,但請先把基層執法人員教育好再來。
orea2007 wrote:
FB看到有警察用警棍捅R1M管,然後目測管內發現可以直通管內。
就開了罰單。車主說他原廠未改,但申訴完還是說舉證無誤。


這是指控警察違法?! 若是行政機關違法違規來執法, 訴願很難不過. 這件事情單單依個人fb都可以炒做成這樣, 警察真的無恥到視而不見裝作沒事? 或者根本,fb發文者說的就不是全然事實?!

google不到"不測直接罰3千"的證據,那標題是新聞下的,但是到底多少人被開罰,您能提供可靠資訊嗎?

richard_huangtw wrote:
這是指控警察違法?! 若是行政機關違法違規來執法, 訴願很難不過. 這件事情單單依個人fb都可以炒做成這樣, 警察真的無恥到視而不見裝作沒事? 或者根本,fb發文者說的就不是全然事實?!

警察有拍照,管內的確直通管底。
當事人去申訴,交通裁決所認為警察舉證無誤。
但他們都沒有去詳查,R1M的消音跟觸媒根本不在尾管內。
當事人有貼出警察採證時的照片,還有申訴回函的公文。
有可能是假的嗎?
警察有公權力挺啊,當事人只能自己想辦法舉證>
公權力還可以質疑你舉證的正確性。
我想這件事情除非當事人肯花時間去打行政訴訟,不然6000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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