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很多資訊~查一下網路就有答案但很多人還是以自己認為的當做答案來解答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也就是說~警察並不能隨便在路上看到你就把你欄下來必須是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但是~我相信很多警察本身都背不熟這個法律小老百姓被欄下來還是乖一點吧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3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35) 解釋日期 民國 90年12月14日 解釋爭點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1.txt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2.txt理由書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係指法令之違憲與否與該裁判有重要關聯性而言。以刑事判決為例,並不限於判決中據以論罪科刑之實體法及訴訟法之規定,包括作為判斷行為違法性依據之法令在內,均得為聲請釋憲之對象。就本聲請案所涉之刑事判決而論,聲請人(即該刑事判決之被告)是否成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係以該受侮辱之公務員當時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是該判決認定其係依法執行職務所依據之法律 │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即與該判決有重要關聯性,而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合先說明。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第三條關於警察之勤務制度定為中央立法事項。警察勤務條例第三條至第十條乃就警察執行勤務之編組、責任劃分、指揮系統加以規範,第十一條則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予以列舉,除有組織法之性質外,實兼具行為法之功能。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固不應僅以組織法有無相關職掌規定為準,更應以行為法(作用法)之授權為依據,始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警察勤務條例既有行為法之功能,尚非不得作為警察執行勤務之行為規範。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惟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為原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其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目的之臨檢,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是執行各種臨檢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至於因預防將來可能之危害,則應採其他適當方式,諸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建立戒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之保護等,尚不能逕予檢查、盤查。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又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包括賠償損害)之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相關法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 82.02.03 ) 警察勤務條例 第 3、4、5、6、7、8、9、10、11 條 ( 89.07.05 ) 刑事訴訟法 第 128、128-1 條 ( 90.01.12 ) 警察法 第 2、3 條 ( 86.04.23 )
wuwaiter wrote:為什麼不可以質疑你是...(恕刪) 請位 為什麼警察可以質疑我 是否為身障人士嗎????請問他是醫生嗎??? 今天我車子 是合法改裝 難道其他人就不能騎行嗎???今天我又沒有騎著3輪車 去佔用什麼資源 也沒有出來 偷搶拐騙難道你以為 我喜歡 騎這種車嗎??? 騎這種車很光榮是嗎????今天我車子 都是合法改裝 有監理站驗車過了今天我騎3輪車 還要遭到 警察的質疑 我他 媽 的 活該???如果今天 我是什麼高官的兒子 我也不用騎著 這種 難騎 又危險的車子 在路上趴趴走 還要招受 路人異樣的眼光回樓上的 大大 我一開始就有說 我是個新手 我沒有刻意 多開新帳號 好嘛 然到新手發問 就該遭到質疑?? 今天我也不是要上來取暖 我只是想了解一下 事情
第一次本來是有板大po的圖(現場、機車照等等),但在經過迅速蓋了四、五十樓後,貌似已經被開版大刪除了---------------------------------------------------------------第二次樓主有修改的文章:小弟會po文主要原因只是想知道警察把我攔查起因不是要抓我是否違規今天會被開單全是因為警察威脅我說要開我單喔 我就說你開阿請問警察可以因為這樣而故意開單嗎?警察把我攔下來第一時間我就問他 我有違規嗎?他說沒有如果一開始就明確的說我哪違規 今天我也不會這麼不爽 開單就開單 又不是沒被開過只因為我不爽他質疑我是否為身障人士 就說我口氣差有騎過3輪車的都知道 路況爛 又很難騎 我就不相信一個好好的人 會願意去騎這種車-------------------------------------------------------------------最新的回應:請位 為什麼警察可以質疑我 是否為身障人士嗎????請問他是醫生嗎??? 今天我車子 是合法改裝 難道其他人就不能騎行嗎???今天我又沒有騎著3輪車 去佔用什麼資源 也沒有出來 偷搶拐騙難道你以為 我喜歡 騎這種車嗎??? 騎這種車很光榮是嗎????今天我車子 都是合法改裝 有監理站驗車過了今天我騎3輪車 還要遭到 警察的質疑 我他 媽 的 活該???如果今天 我是什麼高官的兒子 我也不用騎著 這種 難騎 又危險的車子 在路上趴趴走 還要招受 路人異樣的眼光回樓上的 大大 我一開始就有說 我是個新手 我沒有刻意 多開新帳號 好嘛 然到新手發問 就該遭到質疑?? 今天我也不是要上來取暖 我只是想了解一下 事情----------------------------------------------------------------------所以樓主你的訴求到底是什麼?怎麼感覺你是要把問題轉向成「警察歧視身障者」??概略整理一下你的問題爭點1.警察是不是醫生?2.警察能不能質疑你是不是身障者??3.警察口氣不好與開你違規紅單的違法性與罪責???4.跟所有鄉民討論警察臨檢(應該是盤查才對)的正當性????5.高官的兒子會不會騎三輪車與被三輪車警察盤查的機率計算?????6.騎三輪車的光榮感受度與被經過路人異樣眼光檢視的差異對比性??????7.騎三輪車是否占用資源與「我他媽的活該」以及「被警察質疑」的因果關係???????
心情不爽 來抒發 OK啦其他就不用多想了可能是你的身體主宰你的心情警察也只是做他該做的事警察不是醫生 也不是監理站人員 更不是心理治療師.. 就是個警察而已職業使然 習慣用懷疑眼光 搜尋蛛絲馬跡對了 沒獎 只是行使他的職責錯了 多包涵吧罰單 這個問題 若真的有問題 去申訴吧 都是錢阿他不爽他開單 你不爽你PO網 不爽只是主觀意見小事也分對錯 人能睜眼閉眼態度上修一下 感覺一開始可避免的沒人有必要為他人想 太累了但若能為他人退一步 不是更好嗎地球現在是繞太陽轉的 以後不知道 看科學發達程度我是隨便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