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變換車道沒打燈,沒有在安全距離變換車道,且沒有讓直行車輛,是肇事主因。
直行轎車擁有該車道之路權,有疑異的地方大概是他有無超速,以及看到機車是否稍作減速,抑或是視線死角不察;雖然很倒楣,卻是肇事次因。
公車在這場車禍中為無責的第三方,不需負擔肇事責任。
現行法令是講究路權觀念,機車騎士要負擔這場車禍的大部分車損賠償。
機車:轎車:公車應該是8:2:0或是7:3:0的賠償。
但騎士是車禍中的傷者,轎車駕駛若處理不當恐有過失傷害的問題。
sld6416 wrote:
雖然影片中機車亂騎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