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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和解又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OK,和解不代表不能提刑事告訴,這應該是沒問題?
不過有點我倒是有意見,因為調解委員會,調解完,不會收到法院的信,我只收到過一張調解委員會的信函,上頭寫了雜七雜八的(案件、事由、雙方資料等)...但是重點,只有一句,<本調解與法院判決相符>

但是回到問題原點?
計程車司機都沒事?
因為要找也是先找計程車司機怎麼會找乘客?
而且法院怎麼會受理這才是疑問吧?(告錯人?)
事主應該是計程車司機&機車騎士...
實在想不透和乘客有什麼關係?
米色魚眼 wrote:
OK,和解不代表不能...(恕刪)


你沒看清楚嗎...
是樓主他媽媽沒看後面有沒有來車就貿然開門
才害後面的騎車去撞到
和計程車司機怎麼會有關...
當然事實上和計程車司機有沒有關
還可以在訴訟上去爭執
不是自己說了算
也不是我說了算

民事訴訟法上的調解所謂的與法院判決相符,指的只有民事判決,和刑事無關。
只有鄉鎮市區調解條例才有辦法阻卻刑事告訴。
真的嗎?會有刑事問題喔?
我以為簽和解書的目的就是為了不要上法院才有的東西,
若和解之後還要上法院,那要和解書幹嘛??

而且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想賴也賴不掉
和解書應該就是版大上法院最重要的「證物」
給樓主良心建議
1.不要怕上法院,怕麻煩只好多付錢。
2.過失傷害部份,最好是再付錢了事,但一定要有撤回告訴狀。
3.等過失傷害結束後(至少再等6個月,讓有獨立告訴權的期間過了),再拿之前和解書及後面和解書+撤回告訴狀,提告對方詐欺,不用怕有誣告,因為之前和解書已寫明放棄民刑事權利,不會有誣告問題(誣告以虛偽事實為前提),縱詐欺不起訴,可以再議,等詐欺案件確定後,再告民事違約(違反之前和解書部份)損賠。

就這樣子,如果怕麻煩或認為Time is Money的,就賠錢吧。


法律是給懂法律的人玩的

我上次撞到 一位老先生
結果 她女兒說他們家沒錢
子女都要上班
要我出護費及醫療費
出院時還跟我要了一各6位數大紅包
才肯簽和解書
我以為全部圓滿解決

沒想到一個月後
分局刑事組打電話給我
說老先生要告我刑事傷害
我簽的和解書沒用

老先生又跟我要了一個6位數大紅包
簽一份撤回告訴狀

才真正圓滿解決

後來我又發現
老先生的女兒在自家的建設公司上班
職位是董事長
先生 是我們這裡的前2任市民代表會主席
非常有錢


當時 我不懂法律

只好任人宰割
米色魚眼 wrote:
OK,和解不代表不能...(恕刪)

對方所提的刑事傷害,應該是過失傷害,在刑法上的定義,是只要有1%的過失可能就可以告的成。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

不管對方是從那個方向超車,媽媽沒有注意後方來車,就是一種過失。
計程車也有過失,未停靠至安全的下車間距就放乘客下車是一種過失。

所以真要告的話是可以提告,並且有可能被提告成功的,至於受傷者要告誰,這個就是由他來決定不是由檢調單位決定了。

boss1228 wrote:
(恕刪)
而即使有民事訴訟法上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相關文書(調解書、和解筆錄),完全不會拘束「刑事訴訟」,至多只是在刑事訴訟上攻防方法的相關證據而已
...(恕刪)


額外補充一下~~~

經調委會調解、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可分:
1.民事調解→生民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2.刑事調解→生一事不再理之效力〈§27 I 參照〉
3.§27 II 說明調解書之執行力

----------------------------------------------------
鄉鎮市調解條例
§27 I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7 II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那這樣算什麼和解?

mizuno..128 wrote:
和解 不代表不能提...(恕刪)
小弟斗膽,提出以下幾項個人觀點: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之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不曉得機車騎士有沒有在超車前完成此項動作,如果沒有,可能有違反此規則之虞。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之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但根據樓主所訴,機車騎士是從右側試圖超車,而非左側,且有可能未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可能有違反此規則之虞。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6條"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但根據樓主所訴,機車騎士是從右側試圖超車,而非左側,可能有違反此規則之虞。

4.機車騎士有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的權利,但是檢察官也有可能做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心裡應該也明白機車騎士的想法,但小弟聽聞到類似的案例似乎是以不起訴處分居多,況且樓主也已經表現出誠意,想在合理的範圍補償機車騎士(況且沒有經過鑑定之前,也不能說樓主有錯),和解書就是最好的證明。個人私以為,最後檢察官會以不起訴處分終結的可能性最大。

5.假如真的上法院,機車騎士必須提出證明蜂窩性組織炎是因為樓主造成,但造成蜂窩性組織炎的原因相當多,要證明是樓主造成的有一些難度,而且在肇事鑑定結果出來之前也不能說樓主有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小弟認為機車騎士的贏面不大。另外就程序方面而言,機車騎士應該要連計程車司機一起提告,但計程車司機工會或合作社的律師對於這方面的訴訟應該是相當熟悉,機車騎士應該是佔不到什麼便宜。

以上提供給樓主參考,如有錯誤也換迎各位指正。
樓上的用心 感激不盡 會拿來做為參考 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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