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要怕上法院,怕麻煩只好多付錢。
2.過失傷害部份,最好是再付錢了事,但一定要有撤回告訴狀。
3.等過失傷害結束後(至少再等6個月,讓有獨立告訴權的期間過了),再拿之前和解書及後面和解書+撤回告訴狀,提告對方詐欺,不用怕有誣告,因為之前和解書已寫明放棄民刑事權利,不會有誣告問題(誣告以虛偽事實為前提),縱詐欺不起訴,可以再議,等詐欺案件確定後,再告民事違約(違反之前和解書部份)損賠。
就這樣子,如果怕麻煩或認為Time is Money的,就賠錢吧。
boss1228 wrote:
(恕刪)
而即使有民事訴訟法上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相關文書(調解書、和解筆錄),完全不會拘束「刑事訴訟」,至多只是在刑事訴訟上攻防方法的相關證據而已
...(恕刪)
額外補充一下~~~
經調委會調解、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可分:
1.民事調解→生民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2.刑事調解→生一事不再理之效力〈§27 I 參照〉
3.§27 II 說明調解書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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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27 I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7 II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之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不曉得機車騎士有沒有在超車前完成此項動作,如果沒有,可能有違反此規則之虞。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之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但根據樓主所訴,機車騎士是從右側試圖超車,而非左側,且有可能未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可能有違反此規則之虞。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6條"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但根據樓主所訴,機車騎士是從右側試圖超車,而非左側,可能有違反此規則之虞。
4.機車騎士有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的權利,但是檢察官也有可能做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心裡應該也明白機車騎士的想法,但小弟聽聞到類似的案例似乎是以不起訴處分居多,況且樓主也已經表現出誠意,想在合理的範圍補償機車騎士(況且沒有經過鑑定之前,也不能說樓主有錯),和解書就是最好的證明。個人私以為,最後檢察官會以不起訴處分終結的可能性最大。
5.假如真的上法院,機車騎士必須提出證明蜂窩性組織炎是因為樓主造成,但造成蜂窩性組織炎的原因相當多,要證明是樓主造成的有一些難度,而且在肇事鑑定結果出來之前也不能說樓主有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小弟認為機車騎士的贏面不大。另外就程序方面而言,機車騎士應該要連計程車司機一起提告,但計程車司機工會或合作社的律師對於這方面的訴訟應該是相當熟悉,機車騎士應該是佔不到什麼便宜。
以上提供給樓主參考,如有錯誤也換迎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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