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fel wrote:
很多高官政要、名人權...(恕刪)
沒錯 不過我個人認為根本就不應該再以其他理由做任何延伸解釋
就像為何要規定18歲以下不得考照,抽菸,接觸18禁的東西.....等等
如果要依照有無駕照與是否會造成公共危險無關的這種似是而非方式辯解~~
那我想大家也都可以辯解說有些人也會比較早熟...並非每個人都需要等到18歲
而法律的規定本來就不可能顧及每一種狀況 (法律本應是規範一個大體上的狀況 例如:未滿18歲時做這樣的事會"弊大於利"或者出問題的機率很高 壞的狀況高於好的狀況 就會規定禁止)
事情也本來就沒有100%絕對
如果大家都有這種鑽牛角尖想法的話...根本就沒完沒了
PS.當然實際上的判定或許並非如同我想表達的理想狀態,只不過個人覺得,如果大家都遵守規定,那或許就不會有這些爭議,台灣或許也不會這麼亂
看了討論串發現有大大認為如果無照者沒有上路就不會發生車禍這樣的邏輯,
我想這樣的想法是沒有錯的,
但是在法律上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是“因果關係“,
舉一個學習刑法時常會舉到的例子,一個持刀殺人的殺人犯為什麼會殺人?
賣刀給他的人要不要負責?做刀的工廠要不要負責?把他生下來的媽媽要不要負責?
大家看了這個例子一定覺得扯遠了吧!因此在刑法的學說上產生了一些因果關係認定的
學說,例如條件理論、相當因果關係等等,目的就是要合理地切斷無關緊要或法律不重視的
項目。
回到駕照這一件事情上,如果以無照上路就認定為車禍的原因,是不是也有可能扯遠了呢?
這時法律關心的可能是有沒有超速、駕駛人的精神狀況、有無酒駕等事項...
當然,法律學說一向是百家爭鳴,今日的主流學說,明日可能成為過時的看法,但在實務上,
法院如何認定才是重點,而法官當然也是學法律的人,其判斷的基礎當然會適時地被這些學說
所影響囉!
例如牽涉最遠的條件理論,所說的就是造成結果的原因為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
舉例來說,如果殺人犯的媽媽沒有生出殺人犯,就不會有人被殺,所以如果生殺人犯的
這個條件是不存在的,就不會造成人被殺的結果,因此依此理論,殺人犯的母親亦要負刑責!
但是因為失之過廣,故有學說將之修正,因而產生相當因果關係說等等學說。
那麼各位想想看一個在路上出車禍的駕駛人,有沒有駕照會是該車禍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的條件嗎?個人認為有沒有駕照是一個車禍會否發生可以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因為在發生車禍
的這一個時點,這個人有駕照或是沒有駕照,都不會影響車禍是否會發生!
在討論法律的問題的時候,一案歸一案是很重要的事情,之前的討論就是把沒有駕照跟上路兩件
事情混為一談,所以很難討論出結論,而在多數的情形之下,法律上的討論都應該是要將一件事
一件事分清楚的,不然如何有辦法處理這麼複雜的人類社會的各種事件呢?
但可以確定的是,各位包括我在內可以用腦去思考是一件很好的事情,沒有誰是一定對的,
雖然法官可以決定結果,但是他也不一定是正確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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