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354481 wrote:
前陣子上法規課時有說過,很閒不爽時,違規就自認了,但可以去警局反告回去侵犯個人個資(隱私權),因為不告不受理,讓檢舉達人勤跑法院,很多人不知道而已
這位議員已經幫你告了, 但他是提告妨害秘密跟恐嚇危害安全,
重點是直接由檢察官不起訴偵結, 根本不會送進法院喔!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17/1833861.htm
另外你說的侵犯個人個資(隱私權)的部份,
我很好奇在公共道路上,公開場所,行車紀錄器錄下的內容,提交檢舉的資料就是行車影像加車牌號碼,而且也不是上傳到網路上供不特定人瀏覽,
是侵犯哪部份的個人個資(隱私權)?
車牌號碼嗎?從已知用火開始就不屬於個資了,google 一下有很多資訊
https://auto.ltn.com.tw/news/9519/43
節錄:
由於車牌號碼是依交通法規公開的資訊,在網路公開的照片或影片,沒有再後製加上其它辨識資料(如駕駛照片、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等)或針對特定之當事人,其實是難以用違反「個資法」起訴。加上這些照片/影片都是在公開場合拍攝,且無涉及猥褻與個人隱私等,也不會構成洩漏他人個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