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射後不理 wrote:
各位大大:有圖有真相...
它說我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4款」: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政府無法有效遏止酒駕殺人或是惡意逼車事件一再重演
卻拿我們小市民開刀...
(恕刪)
這............在以前警察好像不會開單,
否則一些紅線內私人土地擺放花盆,要不要開單?其實警察也很為難。
但是,大大被開單似乎跟先前看到得新聞有關,
前陣子不是有新聞報導,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不積極取締消防通道的違規停車問題,造成民眾生命財產有遭受消防損害之疑慮。
所以,這也許是因為之前台北市政府不「積極」取締消防通道汽機車停放問題(我記得只要被歸類成消防通道就會劃紅線),所以不會罰,而現在為了不一直被糾正所以「比較」積極吧。
這也是為大家的消防安全著想吧,....我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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