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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超速超過速限11公里以上的問題。

keith_hurd wrote:
我曾被拍到超速,當時道路速限50公里,我被舉發超速,當時的機車速度是61公里。...(恕刪)

都已經"讓"你十公里了,你還斤斤計較那一公里?
還在想CP值嗎?世界上沒有所謂物超所值的產品,但高價卻也不一定就能買得到好產品.
樓主是要來取暖的..只是...真的蠻無言的
都已經超速11公里...還要來要求什麼???


看來仁兄考駕照時...運氣很好..考題內沒有考到有關超速的問題
所以不清楚相關規定?

查清楚再來拉
要來01取暖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已經是超速了,沒什麼好爭

justflyx wrote:
印像中是有5% 的誤差值.
ex. 限速50 可以有2.5的誤差值
意即52.5不罰.
限速50. 你61被開罰....

註.5%是印像中的值.
若有修法請其它大大修正.(恕刪)



是5公里吧?
2001年前的速限取締寬鬆是5公里
2001年才開始目前的10公里

5%誤差值的應該是酒測吧?


樓主計較那0.X的差距
為什麼當初不騎慢一點呢?
你還是去付錢吧
都給你10km的殺必死(台語)
你還超過
超過還要辯解
不要浪費社會資源了ok
EagleTao wrote:
另外有人網友提到那個110km申訴成功的例子,我在猜應該是現行的法規中超速60km以上要加扣該車輛大牌3個月,市區速限50,該車主時速110加上誤差10%以後車速為99~121之間,是有可能超速未超過60km所以並不是不罰,可能只是不用扣大牌而已....(恕刪)

超過60還要被移送危險駕車(公共危險)啊...

albert_wu wrote:
果然很多人把禮義廉恥都收起來了,唉!!這樣哪來的競爭力阿!!...(恕刪)

這樣表示我們還有更大的努力空間
最討厭常把「聽說」二字掛嘴邊的「人」了
我也在國道三號被照過121
也是乖乖去繳錢。

omio wrote:
之前看過的法規,有點...(恕刪)


http://163.29.36.23/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040110003400-20110728&RealID=
第十二條第十一款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速限是多少就+10就好
不知道為什麼一堆人都要一直衝衝
規矩就是規矩...
明明標示50km/h
已經給妳10km/h的誤差讓妳去控制了... 還不行嗎?

50km/h... 本來就應該開50km/h...
了不起55~
那有測速通常前方有警示牌...
妳就應該降到50~55~

哪有人硬要60去給他照??
明明就是油門鬆一下~ 三秒的事情~

妳還搞到要上訴, 這樣不是浪費國家的錢和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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