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61 wrote:違不違規是監理機關認定,並不是手上有了相機就是執法人員,樓主連大牌都不遮就放到網路上面開設刑堂公審,最好保佑當事人是可以輕易息事寧人的那種。
Leo.A.Nottingham wrote:請見圖,在基隆路四段...(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