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cool996 wrote:
第3條第8款都明訂汽...(恕刪)
第二十一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未領駕照)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它是說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駕駛)機器腳踏車
而不是汽車駕駛人要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或領有汽車駕照
而且
第三條第八款寫的很清楚了...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法條東西我們也不是專家,會解讀錯這很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