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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耐之意義為?????

becool996 wrote:
第3條第8款都明訂汽...(恕刪)


第二十一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未領駕照)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它是說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駕駛)機器腳踏車

而不是汽車駕駛人要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或領有汽車駕照
而且
第三條第八款寫的很清楚了...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法條東西我們也不是專家,會解讀錯這很正常^^
imwe19 wrote:
但是
第三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車續駕駛車超車八小時,經查屬實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難怪怎麼看怎麼怪
所以單純以24小時論(無休息)
騎機車(慢車)你愛騎多久就可以騎多久
法條真的是很機車...差一個字差好多...(恕刪)

我只能說不要在爭了,看看北中南三大院的交通裁定,就知道誰對誰錯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308號:
理由欄一:...又上所稱汽車或所稱車輛,均包含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537號:
理由欄三:...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依該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包括機器腳踏車在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877號:
理由欄三:...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內「汽車」之定義包含機器腳踏車,同條例第3 條第8 款亦有明文。

謎樣的狐狸 wrote:
說的是,我一點也不介....


從此之後,我不會疲勞駕駛
就算台北到台南要下去三四次休息站睡覺
...(恕刪)


這這... 這是什麼鬼 台北到台南不過三至五小時 要下去三四次休息站睡覺
 
如果是這樣 真的別開車出門吧...


24耐環島有什麼意義??
絕對比掛在電腦前面10小時虛晃人生有意義

gi55123 wrote:
怕只怕在一堆年輕人盲目跟從
自以為年輕天下無敵
然後就掛在半路上了
這種例子不是沒有

所以請衡量自己體力
及事前充分準備再出發吧
當然最好還是讓親人知道行蹤比較實在

認同

我覺得24耐不是不好
但是若精神狀況已經不好的情況下還硬撐(有些人就會)
自己出事就算了,波及無辜的人就........
所以對於24耐,自己要有分寸在去做
安全第一啊
D90 + N18-55mm VR + 50mm F1.4

吳宗仁 wrote:
其實老實說誰管哪個要...(恕刪)



自己在那"假設"一堆有的沒的狀況再PO文來酸,有意義嗎?
笑死人了。
現今媒體眾多,每天那有那麼多的新聞可報…?

所以,有些看起來或許有趣但沒有什麼意義的事

就可以常常上媒體報導…心想這些事有關全民嗎?

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事,也可以拿來當作新聞喔!

新聞怎麼報?當然是亂報囉!!!
爆音、無影像…HDMI

becool996 wrote:
我只能說不要在爭了,...(恕刪)


的確,依照100年度交聲字第308號來說,是可以說明汽車包含機車,抱歉了,我也沒惡意,在沒有看到100年度交聲字第308號前,我確實認為法條中的汽車不包括機車,所以才回言表示看法不同,如果有誤導到網友,那向大家說聲抱歉了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sengir wrote:
人生應該要慢慢來一下...(恕刪)


人生短暫

不做些瘋狂的事

老了才在唉唉叫

說:"早知道......................................................"

至少她做了件難以忘懷的事

可是有些人終其生只能在電腦面前酸酸人

這會比較有意義嗎??

多出去走走吧

我只會RV wrote:
你也想太多了還老了以...(恕刪)


哈哈~給你推一下
有些人腦子就是...想太多
所以......唉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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