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招好像還不錯用耶.^^也許很多人覺得停個機車而已...有那麼誇張嗎但你想想..要是你的愛車(不論是汽車 機車 還是什麼車)被刮一痕又一痕..難道你不心痛嗎況且機車徒手就可以移動了...很多人都會卡來卡去...難道機車不能一台就停一格嗎.....-.-..我覺得要根治機車亂象要規定2點1.機車一格只能停一台2.不得移動他人機車不過這在台灣大概是不可能的吧..........囧..
jack1st wrote:我在淡水老街有看過耶...(恕刪) 據念淡水真理的同學說過,淡水老街那邊有所謂的奇數月份必須靠奇數門牌號碼那側停車偶數月份必須靠偶數門牌號碼那側停車這種特殊規定可能是為了因應當地觀光人潮以及狹小巷弄所衍生出來的
dougmichelle2001 wrote:這不可能涉及偽造文書 因為就算你印了罰單範本下來夾好了,並沒有人叫你填上車號跟警員編號等資料...完全是一張網路上給人家參考的空白範本! 大絕...推一下...
看完討論串 也跟刑法老師討論過基本上 原po po出的那張 印出來 填寫完貼在自己車上是不違法的但是最好是簽自己的名字正如前面所說的 必須"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 才是構成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本意是讓其他人離自己的車遠點 是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的但是如果停車地點真的是違規停車逕行舉發的 員警還是會依違反交通道路管制條例於予開單告發甚至拖吊 倘若是用本來以被開過的單子 列印更改時間保持原開單警員姓名 就會構成刑211偽造公文書至於沒有改時間 直接將舊有單據複製貼於出上 就無解理論上是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