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是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因此,轉彎車在轉彎的時候要確認百分之百不會阻擋直行車。
這個案例就是轉彎車阻擋直行車的關係才肇事,所以,轉彎車的責任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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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pubali回我的信
依pubali來說
轉彎車如果這樣
那直行車就給他撞上去就對了
有100%是轉彎車不對
這是哪一條法
到是想見識見識
找到連結
http://www.dot.taipei.gov.tw/ct.asp?xitem=18633501&CtNode=12308&mp=117001
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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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民眾對於自己的車子在路口等待左轉時被其他車輛撞及,經肇事責任鑑定後仍要負主要肇因感到十分不理解,往往提出「已經通過路口中間」或「已經通過整個路口的四分之三還被撞」等等疑問;究竟是不是先通過路口中心處就有優先權呢?
某張姓計程車司機沿民族西路西向東行駛至承德路口,其已左轉過路口中央,見同路對向蔡君機車直行駛至,不讓機車先行,持續左轉,而與直行之蔡君擦撞;本案經交通事故鑑定,張姓計程車司機必須負主要肇事因素。此類案例中左轉彎駕駛常誤以為我先進入路口且已過路口中央,是對方來撞我;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一般民眾申請事故鑑定時都會主張明明我轉彎時已達路口中心處開始轉彎,對方未讓我先轉彎來撞我,為什麼我要負主要肇事責任,要賠償對方?
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因此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依本案例來說,最重要的是路權觀念,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以承德、民族西路口號誌化路口為例,除依號誌指示行止外,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至於轉彎車的停等位置,若繪有左彎待轉區標線,應在其範圍內等待左轉;若無,則應於本身行駛車道延伸線之中線位置停等,不可停於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及。
從案例可知行車「禮讓」非老生常談,反而是確保交通安全之最高原則;大家用路時都能為他人留足夠反應時間與空間,不任意違規,相互禮讓,簡單的小小讓步就可避免肇事,進而更避免後續刑責及巨額賠償,何樂不為;敬請務必禮讓行車。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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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有一句
"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
轉彎車可以說
"我認為他很遠,我可以通過。哪知道他超速一下就到我面前。"
這樣有沒好一點
真是長知識
轉彎車真倒楣
致於挺樓主的或挺騎士的我們只是網友,挺你也沒法讓時間倒轉,挺你也不能替你接受治療,挺你也不需幫你出庭,更重要的是挺任何一位我們都不需賠對方錢。真棒,所以我兩個都挺,也挺所有挺他們的網友。
至於很多網友提到路權,路權屬於誰,路權誰要用?其實路權是給出車禍發生事故的人用的,路權是分配罰責或金錢時才需提到的,是很特別的人才能講它,用它,算它的。我跟本不想碰它摸它瞭解它,甚至希望一輩子都不要有網友挺我說:不要怕,那路權屬於你。當有網友這樣跟我說時也代表我遭糕了。因此我把路權送給所有需要路權的勇士們。
如果我騎車,我深信在台灣還有千千萬萬的汽車在這樣的情形會毫不猶豫直接左轉,所以我不會加速,我會慢慢開到路口再決定下一步,如果我開車,我深信在台灣還有千千萬萬的機車騎士在這樣的情形會毫不猶豫的直接加速往前沖,所以我會停的久一點,看的遠一點,哪怕只有一兆分之一的機會會撞到,我就不往前一步。
我希望大家都不要挺我,不挺我代表我沒事,沒事是多美妙的一件事啊!我想樓主跟騎士都能深刻理解這句話。
KYO wrote:
晚安,相同的標題在半年前出現過。
這次算我倒楣遇到了,不過這次我是轉彎汽車。
不囉唆,先看影片。
http://youtu.be/ZiFYc9JqbW8?t=3m1s
這是那台超速直行機車後面的計程車司機大哥好心提供給我的。
我是對向的黑色汽車,
我有相當注意對向來車,
但對面的直行機車超速、鑽車,導致我根本閃避不及。
在影片中可以看到,他還沒撞倒我前就自行右傾滑倒,之後機車一路滑行撞到我的前車頭。
而對方在筆錄上承認超速,
初判表也記載對方超速,而我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話說騎那麼快我想讓也讓不了啊。)
現在對方開大決要直接告我過失傷害罪了。
請大家討論看看、法院會怎麼判XD
我之後會把後續情形再補上來的。
我現在請了律師幫我寫訴狀中,禮拜五要去法院了滾來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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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晚安,看到這篇文章引起了討論,讓我嚇了一跳。
剛從律師那回來,順便更新一下。
首先,我不是來討拍的。
只是讓大家互相討論,順便收集意見。
然後,我會把律師幫我寫的訴狀主張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完成後,
放在這裡,提供各位參考。
我律師的論點絕妙有趣,有過四年鑑定委員會經驗的他告訴我這個案子很棒。
而且有前例可考XD
當然,就看各位有沒有想到了,其實這個答案非常明顯。
我會依序把結果放在這裡,無論好壞。
晚安(恕刪)
因為您說會回來分享最後結果..那我就作個書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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