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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騎機車不小心去撞到救災現場消防隊建立的消防栓,能索賠嗎

其實我不太懂您怎會有勇氣問這問題 ..
以後請多多注意吧~
假如汽車停在停車格不會動,你自己去撞他你是不是要叫車主負責
如果造成執勤問題,消防單位可以告你妨礙救災!
台灣加油!!
那跟本是無視於警方的交管,試問該當何罪?
騎機車經過明確的救災現場且有警消指揮,基本上行經時車速就應該放慢經過…
應注意而未注意…去撞到消防栓…就應該對自己的錯負責,還要怪東怪西~索賠咧!!…


welly.shih wrote:
我覺得應該可以索賠,...(恕刪)


是有這種消防栓的
連結是桃園縣消防局圖片
地下式消防栓
版大啊!
你自己都說不小心撞到了
現在還要來問能不能索賠
這分明是拿石頭砸自己腳
乖~~
快去檢查身體有沒有不適
在去機車行把車修好
對了!
千萬不要跟親朋好友說起這件事
連機車店的老闆也別說
省得又被念一頓.................
有人在路上顧著看火災~不小心撞到消防栓~還要跟消防隊求償!

網友~直呼太誇張!

記者快來抄~

明明是你要被開單妨礙救災的!
為捨摸你還敢臉皮厚說要錢的!
你真敢講~服了你!
消防法第 23 條(警戒區)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
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
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消防法第 34 條(罰則)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火災現場消防隊是可劃定警戒區的,限制人車進入;如果毀損消防供水設備
還有可能被罰款噢~所以消防隊沒跟你索賠就不錯了!!這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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