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報廢機車(二十年前)
上個月環保局寄到家中說要去排氣檢查
否則要罰錢
去查詢監理站後,回覆以前是停用後就等於報廢了
今年又改要繳回車牌才算完成報廢,並且要註銷
車牌20年前放到現在早就不見啦

還要去"戶籍地"警局辦理遺失(或蓋章證明遺失)
才能完成報廢....
擾民!!! 一樣是打去環保局~ 推给監理站~
好在監理站這邊問的夠詳細...
(還是來回跑了兩次,70公里才處理好..)
這些單位難到就不能統一辦理好嗎??
時間會修復一切,傷疤留下是要你記取教訓,不再犯同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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