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武當。戈來 wrote:亂搞,
台灣人守法的程度大說多數是這樣
許多人都是要靠開單才會有改進
不然就是會說"法規是死的,人是活的"
加一個"中"應該可以更清楚了解意思
前、後方來車應當要停下來禮讓迴轉"中"車輛迴轉...(恕刪)
迴轉車輛要讓路給直行車等無車才可迴轉
交通都你這種搞壞的
也是會遇到我所說的事
需要二次以上迴轉的路段有縫還是一樣會鑽
而且法規的的這些規定是在駕駛"欲"迴轉或者"待"迴轉
再迴轉中你要車輛橫在路中央讓前後車輛通過??
有法規了也不熟悉他,難道是法規的文筆太深了??
ahph_gmail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6
大大
你真的該好好研究交通規定了 不要明明錯了還要硬凹
很難看的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