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onking wrote:你好我是法律相關人員...(恕刪) 口頭契約有效!如同買房時建商的平面圖與廣告要留著當交屋後不符要告建商詐欺!如最後提告人沒有任何佐證!法官會相信嗎?或只憑當時的錄音!提告人會贏?那政治人物的文宣如留底在任期到時未兌現!是否人民可提告?法官會受理?當然不會受理!所以當民法與刑法及憲法比時永遠是矮一截!所以法庭上一定要有白紙黑字的東西或是有影像與聲音的證物!否則要贏的機會是趨近於零
這個案例讓我想到"拾金不昧"索取3成獎金的案例.我覺得在此案例中車行老闆很像是撿到錢的路人甲,到警察局報案後,等著過6個月全拿或至少拿3成獎金的善心人士.當然依法是穩佔的住腳.但在人性面上就有缺憾.而樓主就像是不小心將錢放在座位而被撿走,要平白付贖金而心有不甘.但若樓主主張並未合意且沒人證(彼此認知有差距)或者人證是有利樓主方,例如車價認知不同(溝通不良產生誤解),或者只是想寄賣先請車行協助估價...這種各說各話下,在動產仍在原所有權人手上,應該還是可以全身而退.最差狀況下,就是請車行依(樓主認知之)合意價格收購.但樓主在此之言論若遭車行作為證據,就非常不利了...
020411385 wrote:不管老闆說的話是真是...(恕刪) +1 . 這年頭就是有太多這種無誠信的人 !好多人給餿主意 , 不懂裝懂 ! 真可笑 !這種事可大可小 , 千萬別被不懂的網友教壞了 !
基本上~1.契約成立~車行告你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但車行應該沒這麼無聊為了3000去告你~....2.不幸的是~樓主竟聽信他人去補了行照~~...這觸犯的應叫準誣告罪........表示樓主有誣告車行侵占其物的行為~~但實際上車行是基於契約關係的基礎而占有並未侵占...所以是準誣告......若我是車行~那很有的玩得....若我是你走到這樣~不如賠他3000算了吧...不然希望老闆甚麼都不懂....
買賣契約(債權契約)..口頭契約是有效力的而物權的轉移...才需要白紙黑字明白的登錄也就是說:要賣(要買)以口頭應允,是有契約存在的在已買賣後 物權的轉移變更,此時需要有文書契約只是...社會上的習慣以(口頭契約)後又反悔,因事小因不懂律法因沒受損害..等,所以通常大事化小也就...以算了作罷,所以才沒有那嚜多的糾紛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