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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和解又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是訴訟條件,
所以沒有告訴,檢察官不能提起公訴,
但是還是可以調查,
因為只要檢察官知有犯罪之情事就要調查,
這是檢察官的法定義務。
今天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應去偵辦,因為確實知有犯罪之情事。
所以叫你去開偵查庭跟有沒有和解那是兩回事,
檢察官總是要調查才能決定要作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告訴權可以拋棄,
規定不能拋棄不是普世價值,德國就規定可拋棄告訴權。
自由權、人權,我不覺得告訴權有什麼資格可以與之相提並論,
不過台灣就這樣規定,
法官依法審判、檢察官有法定性義務,
因此你的和解契約在刑事訴訟上就是個書面證據而已。
住單人病房會不會有點超過了點,擺明就是要敲竹槓的,把醫院當五星級飯店嗎?
刑事方面和解書還是有用的,因為這張和解書證明你們是有誠意和解而且對方也同意,所以如果告上法院檢察官.法官也會以此作判決依據,大多易科罰金.
民事方面對方還是可以提告的因為對方傷勢加重是他自己意想不到的,也就是跟當初你們簽和解書當時情形是有變化的,所以還是可以提告.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就讓他告,因為法官會就實際情形來就金額判決除非你怕有前科那又另當別論
爬完回文發現大部分的人可能都不知道民事與刑事的差異
以為上法庭就是同一回事就對了=.=
原則上有和解書,對方要提告也不是不可以,既然已收到傳票了,建議您盡量去收集一些對您有利的事證,一起帶去法庭,例如:像您所說對方以至路口紅燈仍右方疾駛超車(但沒拍照又沒公正單位証明,可能很難釐清、舉證)類似對您有利的法條(包括民事、刑事、交通安全規則等),還有最好有當初醫院的驗傷單,證明對方傷勢並不足以造成重大傷害,甚至至現場拍照,並且將經過與發生後大致二車的位置繪畫,類似的......因為沒叫警察,又是私下和解,所以自己舉證變得很重要,原則上法院仍會以協調和解為原則,如果對方態度強硬不和解,我認為您上法庭前,該先詢問一下律師會好一點,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以上。希望您們可以簡單落幕。


mizuno..128 wrote:
和解 不代表不能提...(恕刪)


先生他合解的內容已概括民、刑無議了

當事人你就去吧,不過沒事的

鬆獅犬 wrote:here_altis wrote:
關於和解書的效力,讓...(恕刪)


不好意思,不是太懂....
這樣意思是說,合解書一點用都沒有嗎?!

小弟去年與機車發生小擦撞
因為機車僅外殼小擦傷,小弟汽車大牌被撞掉,保桿小刮痕,當下雙方說好各自處理
為求自保,當時有報警處理,並且到警局由警員見證填寫合解書
(合解書是警員印出來的表格,有甲乙方之類的)
上頭有寫明 "雙方各自處理,並且放棄所有一切民.刑事法律訴訟權"
(警局保留合解書正本,雙方各持一份影本)

所以,依照大大的說法
若是對方之後仍要提告,這張紙沒用處嗎?


您這個只有民事嗎?(都無人傷亡)
那沒什麼問題了....
01有法律知識的人突然變多了
也有幾個不懂的喇低賽~哈哈
但看來回文的都比較理論派
比較屬於課本上的東西
我來建議一個屬於現實上的方式
建議樓主不要給"提告"這種東西嚇到了
不要被"留下前科"這種名詞嚇到
更不要被"報案三聯單"這種廢紙嚇到
那些都是比吃飯還小的問題
至於,為啥是比吃飯還小的問題,我就不解釋了
反正那只是騙外行人的東西
拿出你的誠意解決問題
如果誠意已經一百分了
那他還要提告
那就讓他告阿
提告還需要大肆宣揚,想必是沒料的人
樓主先開庭吧....

開庭前會有調解委員會的人來調解

妳把"和解書"跟妳覺的對方對妳提出"不公平"的地方跟調解委員說

我想假如對方是自己拖時間沒去看醫生,或自己沒照顧好,

到調解委員那他大概就會吐對方,讓對方跟妳在開庭之前達成共識和解

謝謝大家踴躍的回文 我只能說很甘溫

但是我也請一些大大不要誤會
我媽咪不是不願意報警
而是太過驚慌了 所以做出錯誤決定
以為這是小事 對方也說不會要求很多><
這個是我們的不對
我知道不管對錯 車禍都要報警
我並沒有宣揚不報警是對的!!!

我覺得大家都很好
但是調解委員會的人
感覺就是很想要和解
希望我們付錢了事
也一直強調我們的和解書是沒有用的

我知道和解書在民事上至少是起了作用
而刑事上 她還是可以告我媽 她有她提告的權利
(這些都是最近查的資料)

可是我真的覺得很不開心 因為明明就賠償了
過了一周 傷口惡化 又開口要錢
我們不是不願意負責和賠償
是因為她家人的態度不是很好
加上金額實在無法負擔
很怕一要再要

誰也不想遇到這種事 我媽也一直怪自己沒看清楚後方的車子
但是事情已經發生了~~
後續整件事情結束 我會再來PO文跟大家報告情況

感謝大家得幫忙和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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