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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被機車撞要陪240萬??

硎帤邞L wrote:
...(恕刪)要賠別忘記拉無照騎機車的女子一起賠後座的乘客


這句話很正確喔,

乘客有權向駕駛人求償。
ptx wrote:

我比較不懂的是,為什麼無照駕駛不是肇事主因..../blockquote>

簡單的舉例說,如果樓主那一方未帶駕照、未帶行照、沒保強制險,

對方能說上述違規行為是肇事主因嗎?

車禍之所以發生絕對不會是因為駕駛人合法文件的缺乏!

MOUSE73 wrote:
我比較不懂的是,為什...(恕刪)
問題就在於不是沒有帶,而是沒有得到駕照
駕照的目的到底是為何呢?不就是一個證明你有駕駛基本能力的代表嗎?
如果沒有能力拿到駕照而開車,這還不構成危險嗎?
車禍的發生與當時是否具備文件的確無關
但與當事者是否具備足夠駕駛能力應該是有關的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ptx wrote:
問題就在於不是沒有帶...(恕刪)


如果是無照行醫致死大概就沒爭議了吧。

但駕駛行為跟醫療行為的專業性是無法相比的,

而且一種是違法,一種是違規,

至今沒聽過有什麼地方的哪個人因為無照駕駛肇事被依公共危險移送的案例,

請參考。


小弟以我車禍的經驗,與您分享,希望對您的朋友有所幫助!

遇到的問題:
1.您的朋友遇到的是獅子大開口的人!
2.有人受傷,對方可以告過失傷害
3.對方無照.
4.己方是否違規停車.

給您的建議:
1.這是民事,而不是刑事!240萬不是小數目,建議您朋友先不要出任何一毛錢,但是沒事一定要去對方那走走,以免被法官認為您的朋友沒有誠意而加罰,您可以請您的朋友先去問一下您朋友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了解保險公司能夠賠多少(包括醫療,看護,及無法工作等...)

2.樓上幾位大大說的沒錯,無照並不是肇事主因,所以當時的現場記錄及筆錄非常重要,一個字就可能會影響到鑑定結果,先想清楚當時的情況,對方是否超速等.....必要時可以"沒品"一點!

3.如果對方與己方的差距太大,那麼就會先進調解委員會,這時要小心對方是否背景比較夠力,必要時可以在自己的地方申請調解

4.提出傷害的民事告訴的期限為6個月,6個月後就只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如果拖過六個月,則對方就不能告您的朋友傷害,也就沒有前科的問題,只有賠多賠少的問題。如果能夠拖過6個月,那就給他告吧!

5.如果真的走到必須上法院,通常的情況下只是判6個月,還可易科罰金(算算約要十幾萬)!只是多了一個過失傷害前科而已!而理賠保險公司會全賠(先決條件是有全險),而且事故是責任比率,法院會計算出這一個案子總共多少錢,然後再依肇事比率分攤雙方各付多少,依這個CASE就算沒有全險,相信也不會賠多少

##
1.建議您朋友先不要出任何一毛錢的原因是:錢出去要拿回來就難了,就以強制險來說好了,如果您朋友付了對方的醫藥費,對方又去申請了強制險理賠,保險公司會賠對方而不會賠您的朋友!那您的朋友不是就損失慘重了!

2.和解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如果損失一點金錢,而事情可以快點結束,我建議就給他吧!請您朋友自行衡量多少錢是可以被接受的,真的不行才上法院!那種事情一直沒解決,心中的壓力我可以了解!

3.和解書要寫清楚,和解金額包不包括保險理賠金,和解後的發生了後遺症要如何作等....


###
樓上dragon25大大說得好,發生事故時,先讓自己受一點傷,那麼你贏的機會就會大些!
聽起來很悲哀,但這是事實!(也是經驗),事情發生了,就解決吧!相信01上的各位大大,都很願意幫您的朋友一把,加油!願事情能夠順利圓滿的解決..................
看到自己的相片.....哇哩累..肚皮會不會太大了點??我要改名了啦!看到我,請叫我歐吉桑!
MOUSE73 wrote:
如果是無照行醫致死大...(恕刪)
這就是我覺得奇怪的地方
無照駕駛肇事居然不是以公共危險來移送
讓人無法理解考駕照的意義何在
不考駕照上路只是罰錢,其實也沒什麼好怕的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ptx wrote:
這就是我覺得奇怪的地...(恕刪)


一點都不奇怪啊,

違規是行政罰,本來就是罰錢了事,

如果像某些網友所言,

無照視為謀殺或公共危險,

那改天警察看到小鬼騎車就開槍打死他好了,

反正有些人以為撞死無照駕駛的人不用賠不是嗎。
MOUSE73 wrote:
這位大哥,我知道很多...(恕刪)


就我的認知而言, 以下兩種說法都是錯的...

1. 只要是無照駕駛, 就一定在肇事責任中吃大虧, 所以有照的一方肯定告死無照的一方...
2. 無照駕駛只是違規, 完全不被認定為肇事的原因, 只會被罰錢, 所以無照駕駛在車禍究責時完全沒影響 (或只有很小的影響...)

這兩種說法同屬過與不及, 誰說無照駕駛不會單獨被拿來當作肇事的責任??

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就是 "無照駕駛" 被拿來獨立當成究責主因的例子, 兩個完全一模一樣的車禍, 如果有駕照的刑期被判一年, 則無駕照的就是一年半, 這就是差別...

而實際在民事求償的過程中, 對方無照或酒駕等等的因素也都是可以被拿來當做請求 "懲罰性賠償" 的理由, 並不會 "完全沒有影響"...

事實上, "無照駕駛" 絕對會被拿來當成刑事民事判決的考量點之一, 當然, 只是 "之一", 既不會是全部, 但也絕不會 "無關緊要"...
在肇事的責任上有分刑法跟民法..
載刑法原PO的朋友絕對站的住腳..
不過 在民法上..可能就要賠償對方(有動到手術方面)
不過 建議還是交給法院宣判..
畢竟240萬根本就已經是勒索...
PandaTsai wrote:
誰說無照駕駛不會單獨被拿來當作肇事的責任??

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就是 "無照駕駛" 被拿來獨立當成究責主因的例子, 兩個完全一模一樣的車禍, 如果有駕照的刑期被判一年, 則無駕照的就是一年半, 這就是差別...(恕刪)



這位網友似乎曲解了法令,

上述的法條規定的是刑責之加重及減輕之條件,

而非肇事原因的判定。

再舉個簡單的例子:

1、累犯--加重其刑,這大概大家都知道,就是刑責之加重條件;

2、竊盜--犯罪之行為,即構成犯罪的要件;

今天法官判一個慣竊有罪與否的重點在於犯罪的要件有無構成,

也就是說,警察抓小偷是因為【這次他有偷】,而不是【以前他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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