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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放自己的機械車位不行嗎?

既然是大樓就會有管委會,管委會是這樣規定那就是不行....並不是自己所有權的就可以這樣亂停,那管理員根本無法保障其他住戶的權益。
現在很多人說倒了怎樣怎樣
其實摩托車倒了也只會往左右兩邊倒
在機械車位停在車格中間倒了也不會影響他人
除非機械車位出問題塌了機車滑出車格但是那也不關機車的問題
因為是機械車位的問題
既使換成汽車難道塌了就不會出事嗎?
看到某些人與現實脫軌 真替他感到悲哀~
管委會...因該將不能停放的理由公告給住戶知道...合情合理的事沒有人會反對..如是合情合理的事.有少數反對..也要服從多數住戶的決定....這樣[管委會]才能管理社區...
停機車..如是安全上的顧慮..可規定機車要固定好.才可停放在機械車位....
摩托車倒了..............會不會漏汽油呢?

摩托車倒了..............會不會滑出車位呢?

摩托車倒了..............會不會碰到其他物品呢?

摩托車倒了..............會不會造成....呢?

嗯.......................

samjen7482 wrote:
小妹我看了很多相關文(恕刪)

我住高雄前鎮近捷運&輕軌的大樓,停車位是上下兩層共6個車位的機械車位。
旁邊的鄰位停了兩輛機車,剛才去取車時正好遇見兩位機車的主人--1對三十來歲的男女。
向他們提及如此停放機車,有可能發生機車左右傾倒的安全疑慮。
女的還好,男的竟銅牙槽鐵嘴齒答說不會倒!
遇到這樣如此素質的住戶,@#$%^&*.........................................
可以停吧 但機車會倒吧
我的重機都不敢停機械車位了
橙皮皮 wrote:
可以停吧 但機車會倒(恕刪)

按路權而言,重機等同汽車;但顧及停車安全,善待您的重機,還是停在平面車位卡妥當。
雖然 機械車位 有它的機械特殊性, 所以社區開會討論要不要開放時, 當然也要去看機械廠商所列出的規格..

但你們社區的規約, 既然已經明文禁止, 那就沒辦法了, 只能遵守.

因為 管理委員會 基本上會採用 所有權人會議 中 的決定. 所以 社區規約的形成, 大多數都是 合法的.

http://blog.udn.com/amisay168/119427428

「規約」之作成方式

透過規約對停車位的使用方式加以限制。
規約的作成必須合法,才能拘束住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之規定,是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因此,規約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共同決議,而非「管理委員會」所能片面決定或宣佈。

「管理委員會」屬於執行機關,而非決策機關,本來就不應擅自決策,其僅能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之決議事項加以執行。

透過「規約以外之方式」對於停車位使用所加諸之限制,皆屬違法,對住戶沒有拘束力。


汽車停車位可不可以停放機車或腳踏車或堆置雜物?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有無明文禁止,如果有,那麼專有或約定專用的公寓大廈停車位之使用收益,就應受到區分所有人規約或使用執照用途之限制 (管理條例第15條)。

使用執照部分,主管機關之立場應是認為停車空間得以停放汽車以外之機踏車,依據內政部72年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之解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停放機車、腳踏車尚無違法。

而依內政部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指出,停放機踏車之問題主要是大廈之空間管理,應依照規約之約定即可,原則上不涉及使用執照之變更。
如果是「平面停車位」,看社區規約有沒有約定不能停,那在不影響他人使用以及環境影響之下,可以停機車、腳踏車。
但如果是「機械式車位」,一律不行停停機車和腳踏車,就算社區規約有規定,都是無效,是違法的。

依據:
1、
(1) 內政部72年4月1日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故住戶如於停車空間置放機車、腳踏車,應為法之所許。
(2)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年10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釋認為: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倘若規約規定汽車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腳踏車,則住戶有遵守的義務,反之,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法。

2、 內政部營建署 105.10.17. 營署建管字第1052914728號
(1) 按「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為(以下簡稱本規則)第60條所明定,內政部爰依上開規定訂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依規範第 1章總則 1.2適用範圍規定:「依據本編之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以機械設備充作車道或停車位者,應符合本規範規定,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合先敘明。
(2) 查本規則僅規範汽車停車空間,又本規範第 1章總則 1.3用語定義( 2)機械停車裝置、( 3)置車板、( 5)機械停車空間、( 6)搭停車架、( 8)機廂皆係明定供汽車搬運至停車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是本規範僅適用停放汽車,如非屬汽車自非屬本規範之適用範疇,是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在未另有相關規範之前,機械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重型機車。綜上,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簽切結書給管委會
如果機車在機械車位停車
因為機車不慎倒車等事項造成機械車位故障或損壞會全數賠償
但我覺得會有人說簽這樣對自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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