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摩托車倒了..............會不會滑出車位呢?
摩托車倒了..............會不會碰到其他物品呢?
摩托車倒了..............會不會造成....呢?
嗯.......................
但你們社區的規約, 既然已經明文禁止, 那就沒辦法了, 只能遵守.
因為 管理委員會 基本上會採用 所有權人會議 中 的決定. 所以 社區規約的形成, 大多數都是 合法的.
http://blog.udn.com/amisay168/119427428
「規約」之作成方式
透過規約對停車位的使用方式加以限制。
規約的作成必須合法,才能拘束住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之規定,是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因此,規約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共同決議,而非「管理委員會」所能片面決定或宣佈。
「管理委員會」屬於執行機關,而非決策機關,本來就不應擅自決策,其僅能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之決議事項加以執行。
透過「規約以外之方式」對於停車位使用所加諸之限制,皆屬違法,對住戶沒有拘束力。
汽車停車位可不可以停放機車或腳踏車或堆置雜物?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有無明文禁止,如果有,那麼專有或約定專用的公寓大廈停車位之使用收益,就應受到區分所有人規約或使用執照用途之限制 (管理條例第15條)。
使用執照部分,主管機關之立場應是認為停車空間得以停放汽車以外之機踏車,依據內政部72年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之解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停放機車、腳踏車尚無違法。
而依內政部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指出,停放機踏車之問題主要是大廈之空間管理,應依照規約之約定即可,原則上不涉及使用執照之變更。
但如果是「機械式車位」,一律不行停停機車和腳踏車,就算社區規約有規定,都是無效,是違法的。
依據:
1、
(1) 內政部72年4月1日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故住戶如於停車空間置放機車、腳踏車,應為法之所許。
(2)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年10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釋認為: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倘若規約規定汽車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腳踏車,則住戶有遵守的義務,反之,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法。
2、 內政部營建署 105.10.17. 營署建管字第1052914728號
(1) 按「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為(以下簡稱本規則)第60條所明定,內政部爰依上開規定訂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依規範第 1章總則 1.2適用範圍規定:「依據本編之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以機械設備充作車道或停車位者,應符合本規範規定,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合先敘明。
(2) 查本規則僅規範汽車停車空間,又本規範第 1章總則 1.3用語定義( 2)機械停車裝置、( 3)置車板、( 5)機械停車空間、( 6)搭停車架、( 8)機廂皆係明定供汽車搬運至停車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是本規範僅適用停放汽車,如非屬汽車自非屬本規範之適用範疇,是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在未另有相關規範之前,機械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重型機車。綜上,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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