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自己發生的例子,我在外二車道直接右轉(外一停滿違規停車的汽車),然後那天一台機車高速從外一車道和人行道之間鑽出(沒有機車道),撞上我車的輪框,這樣要怎麼判?
我的理解是:外一的路權在違規停車的汽車上,外二的路權在我這邊,機車在汽車之間鑽縫不能算有外一的路權,我右轉跟他擦撞,雖然機車是直行車,但還是他的過失較多。
但是在調解委員會我讓保險公司處理,結果就是我的過失7成,這明顯是以是以轉彎車和直行車的過失責任來判。
不管機車或汽車都是一樣的法規在規範,兩個車道前面有汽車時你從中間的縫鑽過去就是錯誤,機車沒有養成路權習慣時,還談甚麼開放路權呢!
但是我也騎機車,我理解這種情況怎麼可能不鑽過去,這是法規與現實的落差,不過這也是為什麼法規要額外對機車的駕駛行為做規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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