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有個觀念要先建立好
(在台灣可能很難,被腦殘的政府洗腦太久)
任何交通工具都有他的道路使用權,
腳踏車如果能跟上車流,
就算走在高速公路上後車也不能因為前面是腳踏車而忽視他的存在
他所違反的交通規則後車無權裁罰, 該做的是交通違規檢舉
甚至明顯跟不上車流速度時, 後車應該提妨礙自由
(這是個人見解,不代表有實務,畢竟我不是讀法律的)
實際上 ~ 我開車騎車速度都很快(認識我的人都這麼認為)
而遇到有未依號誌行駛的車輛(卡車,機車,腳踏車,...)
只要他能站穩在我前方的行車線&速度,
我絕對是把他當一台有路權的車而保持適當距離(如果沒辦法超車的話)
甚至在覺得我後方的其他車輛會有侵略行為時
反而會故意讓出行車線讓該車能躲到我前方
(平均一年大約一兩件)
我這樣的行為不代表對該車輛的完全通融
只要他 ~ 不影響速限範圍內的行車我都當作沒事
跟不上速限範圍內的車流,又擋在我前面~那會先按喇叭警示讓路
不讓的話,就肯定把行車紀錄送交通單位做違規檢舉
我對交通的觀念很簡單: 任何人有權力去做不影響他人權益的事情.
法規的限制有時後並不合理甚至是錯誤的
利用法規上的錯誤來獲取自己的利益,這種事情我無法認同
我自己也會違規,不過都有"願賭服輸"的準備 ~ 被檢舉/抓到 就是繳稅而以
而且違規行為還是要量力而為, 像是
騎腳踏車上高速公路 ~ 這我的體力辦不到...
其機車上高速公路 ~ 這我的荷包辦不到(不願意)...
leecheelin wrote:
都無關聽起來問題很大...(恕刪)
我的主題歡迎討論LDS,但是我不跟豬打架~一但發言讓我覺得無法溝通/酸的沒內容,一律黑名單伺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