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舉發交通違規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 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三、補充說明:
(一)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二)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三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五、有關所述車輛照片,可寄至交通警察大隊(台南市南區興隆路333號,交通警察大隊 收)。
六、民眾若有具體違規地點、時段,歡迎隨時撥打110或06-2629292、06-2629393電話報案,本局將立即調派員警前往,依其違規事實據以舉發。(感謝您熱心交通建言,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話說台南的交通實在有夠亂 路邊停車 騎樓佔用 最近又搞了個路平專案 跟淨空騎樓 希望可以改善交通亂象
Resistance is use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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