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同意這國文這樣寫是很不清楚不過看來大多數人都把"允許"兩個字當作了"選擇"甚麼樣的選擇呢? 就是"兩段式左轉"或是"不兩段式左轉(也就是直接左轉)"的選擇看來政府的解讀應該是該路口"允許左轉"或"禁止左轉"的差別所以這個路口是允許左轉 但只允許"兩段式左轉" 也就是禁止直接左轉
mysads wrote:...我覺得你的理解...(恕刪) 那請問一下"允許兩段式左轉"是表示我有"兩段式左轉"以及"非兩段式左轉"兩種選擇吧?那如果我今天選擇不要"兩段式左轉"那我是不是剩下"非兩段式左轉"?我要非兩段式左轉的話我不直接左轉難道還要先右轉再迴轉嗎?沒有規定說可以直接左轉不代表不行(當然這世界上也很多事情沒有規定不行但是不代表可以)不是甚麼都要明文規定說可以或不可以就像速限50公里,你知道不能超過50公里但剩下的選擇就只有低於五十公里你不會主張說速限規定五十公里可是沒有說可以低於五十公里就認為不能騎低於五十公里吧?不知道這樣解釋你懂嗎?
我確實覺得是公家單位出的問題"允許"的意思是表示可以讓你這樣做,當然也表示我可以不要這樣做!這是有選擇性本路口機車需兩段式左轉,這樣不是更明瞭?雖然文字落落長!政府部門用這種模寧兩可又自我解釋的標示實在非常的糟糕!除了申訴一定還要投訴!順便調閱「北交工字第1001456751」影印副本真的是丟給媒體讓全台灣人公評比較快!最近也要選舉了,直接找候選人會更快些!
這通常都是兩件事,為什麼一堆人總是把他們混為一談,難怪政客都可以這樣子操縱你們這些人民...標誌或標示有問題, 錯誤, 這本來就要找交通單位,而造成你的人身或財務的損失, 那麼就要針對此失職的承辦或負責人員, 求償國家賠償...而警察或交通單位, 只是照這些 "公務員" 所訂的規矩辦事,所以正確的作法應該繳紅單, 另外去求償國家賠償...但是, 已經有網友貼出, 這是機車黨申請並由公務單位改進,那麼, 原PO你可以試著請公務單位補發個文件或行文到所屬交通單位,並且將原單撤銷...
dysen wrote:所以這個路口是允許左轉 但只允許"兩段式左轉" 也就是禁止直接左轉...(恕刪) 你寫的很好, 跟這塊牌子一樣,你要跟大家講一下,是禁止汽車直接左轉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