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we19 wrote:條例裡面我似乎沒看到它說機車,而說的是汽車不懂?汽車是包含機車嗎?還是我眼睛有問題沒看到...我是真的很想知道= =感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
簡單便宜十塊錢 wrote:看來01真的很多衛道人士但是這些人真的都是完完全全沒有過錯嗎?超越停止線?紅燈右轉?行駛人行道?不依照斑馬線穿越馬路?逆向行駛?紅線停車...雙黃線變換車道...(恕刪) 這些人真的都沒有做 ~!!! 就算有...也是為了衛道~~呀 !!!! 哪裡有錯
sengir wrote:人生應該要慢慢來一下...(恕刪) 我不會說誰對誰錯,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有些人是以安全為考量,如果正妹因為這樣的舉動而發生遺憾我們會不捨。有些人是以健康為考量,一直騎24小時正妹也說右手腕真的很痠痛而且又疲倦,喝了好幾瓶Red Bull並不能減輕身體的疲勞。有些人是因為夢想,想為青春留下一記喝采,因為正妹的24耐重新燃起熄滅很久的火焰。當然有人是因為忌妒心...不管如何,恭喜P妹完成夢想,也為她這樣的舉動捏把冷汗,總之事情過去了,就以平常心看待就好。
becool996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這裡講的很清楚,是"汽車駕駛人"而不是"車輛"駕駛人你說的第三條(名詞釋義):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才是用在這個地方的好嗎??要引用法條請不要張冠李戴......這不是在玩文字遊戲,而是法律就是這樣,白紙黑字....
becool996 wrote::第 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恕刪) 但是第三十四條汽車駕駛人,車續駕駛車超車八小時,經查屬實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難怪怎麼看怎麼怪所以單純以24小時論(無休息)騎機車(慢車)你愛騎多久就可以騎多久法條真的是很機車...差一個字差好多貼心小叮嚀:他寫的金額如果未加上新台幣,就是要*3也就是說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也就等於處新台幣1200以上24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