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b520 wrote:
能用錢了事!!最好還是用錢了事!!當做買一次教訓吧.....
當然此事件最後鬧到法院~誰輸誰贏老實說我也不知道!
就看受理法官吧....
當天半夜正下著雨該路段無路燈,我騎在慢車道在返家途中突然看到我的前方有人嚇到往左邊閃,但是我馬上感覺我撞到東西於是我連人帶車滑了出去...撞擊的瞬間我只想著我還沒見證2012就要先離開了嗎?接著感覺到全身疼痛,很好!死人是不會有感覺我還活著,當然全身多處擦傷挫傷我在急診是處理完我這邊事情後跟著家人到省桃急診室去看對方,那時對方躺在病床上又腳正敷著冰塊說照過X光沒事,對方報社老闆也說醫生看過沒甚麼大礙,讓我們先返家休息
突然看到我的前方有人=>就代表他原本就在那!!不是突然跑到你前方
刑法部分你的行為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客觀上你有撞人的行為~造成別人生理機能的妨害侵害到人的生命法益客觀要件該當!
主觀上你沒有撞人的故意~也沒預料到會有撞到人的結果!故討論過失!
然一般客觀理性之人!於半夜無路燈路段的下雨天~都會特別注意前方路況避免撞到行車或人!(遇見可能性)
且只要車速放慢並且注意前方路況(迴避可能性)就不會發生危難!!
而你雖然行為非出故意~但案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該當過失傷害的主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354毀損罪..好險不罰過失(民法要)
接下來可能有3種情形
1.沒有任何"阻卻違法事由"違法且有責!!成立過失傷害罪!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有"阻卻違法事由"刑法部分無罪!!
3.有"阻卻違法事由"但防衛OR避難過當~還是成立過失傷害!!但會輕一點不過還是有案底!!
所以最壞的狀況!!你可能要受6個月徒刑呢!!如果易科罰金一天是1000~3000來算喔!!
18萬~54萬喔!!這是賠給國庫...民法方面的損害賠償(精神補償+後續醫療費含復健費+不能工作的費用+毀損的器物費)對方只有要求37萬
所以最壞情況55萬~91萬....不含選任辯護人的律師費!!以及後續不爽又上訴到第2審!不小心又敗訴!
還要給律師費...加一加100萬應該跑不掉!!當然這是最壞情況!!
所以雙方和解然最好!不告對方最好!對方不要錢更好!
假如真的拿不出那麼多~就有誠意的懇求對方~說自己還小也沒經濟基礎!最多只能陪20萬!口氣要好心要誠懇
對方也會退一步!!你也退一步!!圓滿收場!!
如果 你是念法律的 .. 看得出來 ~ 你想引用 "過失傷害罪" 來幫那個 助理脫罪, 但是 很難 ~
因為20 F的 K大有提到 ~
kevinuu wrote:但 ~ 這不是 指 版大 沒有責任 ! (要是我 雖然也覺得很 X ! )
因為 ... 照理來說 , 你應該看得見前面路況 (有人提推車過馬路 ..) , 所以應該 要有閃避動作 !
所以 ~ 你得舉證 有做了 "閃避動作" ~~
但.. 卻是因為 對方及對方所提的推車長度 , 超過 你本人所做閃避動作 所能反應範圍 ~
這樣 ~ 對方要負 百分之百 的責任 , 不是沒有機會 ~~~
我覺得他有講到重點
如果板大能提出, 他有 ~
1. 按照 該路道所標示限速下行駛
2. "突然看見" 前方出現一個人拿著推車過馬路
3. "並反應做出閃避的動作"
4. 但無奈他跟他的推車幾乎佔據了 板大所騎乘方向車道 (因為我看到照片好像是兩線車道)
只要 1+2+3+4 ... 這樣可就不是過失喔 ~~
還有.. 你提到的 "阻卻違法" 行為 ~
由於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 汽機車應禮讓行人 但 行人亦不可隨意侵犯汽機車路權行為下
由於是行人違法在先, 所產生的因果關係
很抱歉 ~~~
罰是罰那位助理喔 .. 別搞錯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