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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車禍,調解未成功分享經驗(有圖)


lb520 wrote:
能用錢了事!!最好還是用錢了事!!當做買一次教訓吧.....


當然此事件最後鬧到法院~誰輸誰贏老實說我也不知道!

就看受理法官吧....


當天半夜正下著雨該路段無路燈,我騎在慢車道在返家途中突然看到我的前方有人嚇到往左邊閃,但是我馬上感覺我撞到東西於是我連人帶車滑了出去...撞擊的瞬間我只想著我還沒見證2012就要先離開了嗎?接著感覺到全身疼痛,很好!死人是不會有感覺我還活著,當然全身多處擦傷挫傷我在急診是處理完我這邊事情後跟著家人到省桃急診室去看對方,那時對方躺在病床上又腳正敷著冰塊說照過X光沒事,對方報社老闆也說醫生看過沒甚麼大礙,讓我們先返家休息



突然看到我的前方有人=>就代表他原本就在那!!不是突然跑到你前方

刑法部分你的行為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客觀上你有撞人的行為~造成別人生理機能的妨害侵害到人的生命法益客觀要件該當!

主觀上你沒有撞人的故意~也沒預料到會有撞到人的結果!故討論過失!

然一般客觀理性之人!於半夜無路燈路段的下雨天~都會特別注意前方路況避免撞到行車或人!(遇見可能性)

且只要車速放慢並且注意前方路況(迴避可能性)就不會發生危難!!

而你雖然行為非出故意~但案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該當過失傷害的主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354毀損罪..好險不罰過失(民法要 )

接下來可能有3種情形

1.沒有任何"阻卻違法事由"違法且有責!!成立過失傷害罪!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有"阻卻違法事由"刑法部分無罪!!

3.有"阻卻違法事由"但防衛OR避難過當~還是成立過失傷害!!但會輕一點不過還是有案底!!

所以最壞的狀況!!你可能要受6個月徒刑呢!!如果易科罰金一天是1000~3000來算喔!!

18萬~54萬喔!!這是賠給國庫...民法方面的損害賠償(精神補償+後續醫療費含復健費+不能工作的費用+毀損的器物費)對方只有要求37萬

所以最壞情況55萬~91萬.... 不含選任辯護人的律師費!!以及後續不爽又上訴到第2審!不小心又敗訴!

還要給律師費...加一加100萬應該跑不掉!!當然這是最壞情況!!


所以雙方和解然最好!不告對方最好!對方不要錢更好!

假如真的拿不出那麼多~就有誠意的懇求對方~說自己還小也沒經濟基礎!最多只能陪20萬!口氣要好心要誠懇

對方也會退一步!!你也退一步!!圓滿收場!!



如果 你是念法律的 .. 看得出來 ~ 你想引用 "過失傷害罪" 來幫那個 助理脫罪, 但是 很難 ~

因為20 F的 K大有提到 ~


kevinuu wrote:但 ~ 這不是 指 版大 沒有責任 ! (要是我 雖然也覺得很 X ! )

因為 ... 照理來說 , 你應該看得見前面路況 (有人提推車過馬路 ..) , 所以應該 要有閃避動作 !

所以 ~ 你得舉證 有做了 "閃避動作" ~~

但.. 卻是因為 對方及對方所提的推車長度 , 超過 你本人所做閃避動作 所能反應範圍 ~

這樣 ~ 對方要負 百分之百 的責任 , 不是沒有機會 ~~~


我覺得他有講到重點

如果板大能提出, 他有 ~

1. 按照 該路道所標示限速下行駛

2. "突然看見" 前方出現一個人拿著推車過馬路

3. "並反應做出閃避的動作"

4. 但無奈他跟他的推車幾乎佔據了 板大所騎乘方向車道 (因為我看到照片好像是兩線車道)

只要 1+2+3+4 ... 這樣可就不是過失喔 ~~


還有.. 你提到的 "阻卻違法" 行為 ~

由於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 汽機車應禮讓行人 但 行人亦不可隨意侵犯汽機車路權行為下

由於是行人違法在先, 所產生的因果關係

很抱歉 ~~~

罰是罰那位助理喔 .. 別搞錯囉 !
『法律,是保戶懂法律的人!不是保護每一個人!』如果需要法律諮詢,只有付費,沒有免費~ 一 一+
那個立委那麼腦殘阿
你也找個立委去吧 要跟他不同黨派的
哇,沒想到睡個覺起來後,文章已經回了這麼多篇了

不管是支持或反對的都非常感謝回應

有人說文章是要取暖的這點我不否認,不過就是大概20%左右吧

其實我只是想讓大家知道那位優秀的立委(議員?)助理,說的這一些很扯的東西

大家所關心的監視器畫面,這個是沒有的(因為距離太遠照不到)

至於時速問題,我想這點蠻有爭議的畢竟每個人對速度感覺大不相同

在我騎50時速下有些人認為騎40 有些人說60 那到底誰說的才對?是我 說40的 說60的

或者都不對? 所以才會有所謂的測速器這種東西!

再來說對方吧,打從我們一開始去急診室,對方就說她兒子之前酒駕才被判要陪8X萬

當天早上8點打電話去問情況說已返家休養,再來說他沒健保看醫生很貴他一天工作只有500多元

小弟整整一個月都是躺在床很幾乎不能動的(有摔過車應該能知道我的感受)

小弟的親戚都是要上班,怎麼去關心對方呢?

然後第4天對方說他韌帶斷裂一堆又是健保的事情又是錢的事情

到了第12天就說大腿斷了要開刀...整整12天才說大腿斷了而且是嚴重到要開刀程度

我只想著一般人嚴重到這程度能忍12天?我可以合理的懷疑吧?

後來過沒多久打來叫我們去醫院幫他結帳,有沒有一開口要人家去結帳

打電話開口閉口都是錢,那對方打來關心過我嗎?答案是沒有!

小弟的家人當然也會不爽,一個打來都是要錢喊窮的人卻也沒關心過我傷勢如何

然後再調解委員會的時候卻搖身一變成為一個一個月能賺4萬多人

這樣還說對方非常有誠意調解(但是沒時間作筆錄的)那我也沒轍了!

大家應該都看過現場照片,半夜4點下著雨在我這邊車道沒路燈下雨天我騎50還是在限速範圍內吧!?大家都知道雨水會吸光(應該是吸光還是啥?請大家告訴我正確的名稱XD!)
我認為我盡力去注意前方視線了,小弟在這之前能很得意的說我騎車8年來沒出過車禍擦撞連自己摔倒都沒有(對於常常在半夜台北-桃園 桃園-雲林騎車來回的人)

我可以很自信的說我注意力一直都很集中,不過從這次之後我騎車的自信倒是完全的消失了

還是請大家繼續批評指教,來去上班拉!謝謝大家的回文阿^^
海月喵 wrote:
當天半夜正下著雨該路段無路燈,我騎在慢車道在返家途中突然看到我的前方有人嚇到往左邊閃

海月喵 wrote:
對方的2位立委助理同樣在場,這次不說我沒開大燈說我超速說我車撞的這麼厲害一定騎超快,說實在的我也法判斷我當時速度多少,誰半夜下雨天會開著儀表板的速度=皿=

海月喵 wrote: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千萬別在半夜穿深色衣服...還有不要違規,真的會理虧


關於過失的認定是本案的重點,可能會有以下的結果(判A或B的機率高,C最低)...可以參考看看

A:(有超速)
由於超速跟車禍發生有關,喵大不能主張信賴原則而應盡迴避的義務,故喵大有過失

B:(沒超速)
喵大對於下雨天視線不佳恐撞傷行人有預見可能性,但一般理性的第三人在下雨天若遇到穿著深色衣服的行人穿越馬路,恐皆無法及時反應(尤其機車較汽車更接近行人),喵大應可以信賴行人會遵守交通規則而不穿越馬路,本案可適用信賴原則而無迴避的義務,故喵大並無過失。刑事部分反倒是他構成過失傷害,民事部分可以直接叫他老闆賠你錢。(可參考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

C:(有超速)
超速跟車禍發生是否有因果關係恐有疑義。一般人在下雨天,對於穿深色衣服穿越馬路的行人皆不易察覺,假設本路段限速40km,若一般人在同樣的環境下,速度為40km(未違規)仍同樣會發生車禍的結果,那本案的超速與車禍即無因果關係,雖違反交通規則,但仍可適用信賴原則而無結果迴避的義務,故喵大並無過失,刑民部分同B。

icewalker wrote:
此外車禍有受傷都是過失傷害(傷害罪為公訴!一但成立、緩起訴、易科罰金(線6個月以下1天1000 6個月就是18萬);皆會留下傷害案底
如果有錯誤訊息請告訴小弟^^...(恕刪)



這位大大...看了你的案情...實在有點不單純

對方相對地也要付出對您的機車修復責任,與刑法的過失傷害罪

對方如果相對地也有受傷,也是有道理提出刑法的訴訟,不過訴訟是需要提出證據的,如醫院的傷檢證明等,

另外您可以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點來做,會比較方便,您就必須提出您的薪資所得證明,醫院傷檢證明,

機車維修證明的每一樣費用收據。

這件事情建議大大直接送到法院去,會比較公平公正些。

如果對方做偽證,將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不好意思,借個版問個今天晚上就要發生的和解事件,
問題就是:
如果在警局裡和解,警察說會派個調解會的人來,
然後車禍當事人坐下來談,和解書一簽之後,
對方在刑事和民事方面都不可以再告我了是嗎???

會這樣問是因為一位懂法律的人知會我一件事,
就是說和解書簽完之後,我必須再要求請對方做個筆錄之類的東西,
然後在上面寫說要對我提告,然後再寫上一個放棄告訴,
這樣才是完全不用擔心。

但是我打去警局問的時候,警員是說和解書上都會寫說只要一簽字,
就等於放棄刑事和民事的告訴。

那請教各位,到底是那一個做法才是ok的呢?
第一點
我也想知道是桃園哪個立委的助理

第二點
鄉下地方連個路燈都沒有,既然是工作中老闆又不負責硬要凹另一方的受害者出面處理,叫他去申請國賠阿

第三點
如果我是老闆,隨便找個地方民意代表出來幫員工調停,一毛錢也不用花,員工也開心得呢,說老闆多挺他的話,都60歲了跟騙小孩一樣簡單也不容易,調解時可以依這一點下去離間那個老頭子也不錯阿。

為什麼不能公布那位黃姓立委是哪位呢?

你只要陳述是事實,公布也不會怎樣吧~

我想看看是哪位立委底下的助理那麼沒法律常識,

他講的話正好可以在法庭上將他們一軍,

下次見面調解或有電話通話時,記得帶各錄音筆咧~
大半夜烏漆嘛黑在路邊工作雇主怎沒有給員工穿反光背心呀,幾乎所有馬路上為工作場所的行業尤其是夜間工作雇主都會請員工穿反光背心,樓主你真的有夠衰

wei0825 wrote:
下次調解時,對方帶立委助理,你帶水果記者,隔天新聞應該很精采!! (恕刪)


非常同意這位大大的說法...

不然偷帶隻錄音筆去錄也是OK的!!

不管是店家還是官員甚至是企業老闆..都是很怕媒體的!!

既然一聽就很明顯的知道那位立委助理在硬凹了..

就狠一點吧!!

我表姊也是現任立委...

所以怕的是什麼..我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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