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哈雷乂 wrote:
不模糊? 你要不要看看其他條是怎樣寫的?
不用只看了一條18條就拿上來板上大放厥辭...(恕刪)
還有萬用16條交通法規,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一項,就算我有申報登記,會過嗎?
第二項,光是那句 變更原有規格 就能打死全部的改裝
舉凡你沒裝後照鏡、後照鏡破裂、後照鏡非原廠等其他種地方通通適用,這叫做不模糊嗎?
Sazaki wrote:
避震、卡鉗這些改裝應...(恕刪)
之前騎的JR避震因車禍變形,我換了隻無掛瓶的RRGS避震
在半夜經過臨檢站就被開避震改裝,警察還說非原廠一律視為非法改裝,
不但要繳錢且要強制驗車,監理所驗車又只能跟原廠車一模一樣,
你說警察不會刁難嗎?我遇過好多了…所以才會有這篇文章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