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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適度且不會妨礙他人的改裝不能合法化?

乂哈雷乂 wrote:
不模糊? 你要不要看看其他條是怎樣寫的?

不用只看了一條18條就拿上來板上大放厥辭...(恕刪)


還有萬用16條交通法規,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一項,就算我有申報登記,會過嗎?
第二項,光是那句 變更原有規格 就能打死全部的改裝

舉凡你沒裝後照鏡、後照鏡破裂、後照鏡非原廠等其他種地方通通適用,這叫做不模糊嗎?



Sazaki wrote:
避震、卡鉗這些改裝應...(恕刪)


之前騎的JR避震因車禍變形,我換了隻無掛瓶的RRGS避震
在半夜經過臨檢站就被開避震改裝,警察還說非原廠一律視為非法改裝,
不但要繳錢且要強制驗車,監理所驗車又只能跟原廠車一模一樣,
你說警察不會刁難嗎?我遇過好多了…所以才會有這篇文章的出現
love9050243 wrote:
法規還有萬用16條交...(恕刪)


改裝業者信奉16條,執法單位信奉18條...

兩條很弔詭的相衝突,不模糊??
台灣就是坑錢國家 美國日本很多國家都可以合法改裝 但在台灣就不行 明明去合法的店家改裝照樣會被警察杯杯開單 也許我們該去跟馬總統說 我們想要合法改裝 而不是拿我們的錢去增加國庫的收入

乂哈雷乂 wrote:
改裝業者信奉16條,...(恕刪)


貼出來的用意是要給其他不知道的人看看,
因為他們有疑問"模糊在哪"必須讓他們知道

18條有責令驗車,最最最機車的那條…我也被開過…
強烈希望

文主列出你希望所謂的

「條文」

把「適度改裝」定義清楚,然後送交立委諸公

不知道你憑什麼說「改裝握把不會影響」?

我看過有人的握把2端會像飛機機翼兩端一樣會閃紅光耶!!??

我也看過有人把輪框(沒看錯的話),改成會發光耶!!??

請問改哪裡一定不會影響到人??你說改機油品牌為非原廠機油我還能接受
從18歲有第一台摩托車以來
騎過
1.迪奧..加裝,煞車會閃後燈
2.風光..沒改
3.新風光.
包含一台中古,追風

從沒想過改什麼.........

love9050243 wrote:
還有萬用16條交通法...(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HID的部份,政府用要求ARTC檢驗文件的方式來刁難,就算你的光型再標準都檢驗不過
k137 wrote:
以我所知來告訴你~1...(恕刪)
我支持改裝
但前提是,不能影響到其他人的權利
-------------------------------
有些車友愛亂搞,是他的自由
只是一旦出事抑或搞了個排氣管提高角度
造成別人損傷
加重處罰不為過吧...----

黑風凱特 wrote:
強烈希望文主列出你希...(恕刪)


那如果增加一條
除本車原廠應有之大燈/方向燈等位置外一律不可加裝燈係產品
這樣是否就能夠打掉你所說的妨礙他人視覺之改裝?

改天我再來鑽研一下該怎麼編寫得像樣一點
以讓他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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