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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被撞的還要關心撞人的阿(文長~) 現場圖在#45樓.....04/22超級火大更新

從路邊撿來的 wrote:
小弟這幾年也碰過幾次車禍

你運氣真的太差了~~~快去拜拜吧~
浮 雲 wrote:
你運氣真的太差了~~...(恕刪)


遵命

雲董

fruits0800 wrote:
如果對方真的有受傷證明,你就不一定沒肇責了,

因為台灣的法律:

當人家失控要來撞你,你預期該行為會讓雙方受傷,

你的人、車又是可移動的物體,你可以做出閃避的行為,

將傷害減到最低,但是你卻沒有。...(恕刪)


停紅燈要注意看後面, 眼睛長在後面?

恐龍法官才會判有事.

那一天, 你依規定停紅燈, 被追撞, 對方受傷或死亡, 看你會怎麼說...

提供一些處理肇事責任的經驗與看法給你

第一,他移車的事有沒有寫進去筆錄?如果當時非尖峰時段他這一點違反法規,要記得請警察開一張罰單給他。不過筆錄到法院也是可以翻供的啦,根本不算證物,重點是警察有幫你調監視錄影器留存檔案嗎?

第二,依你說的情況,當下拍的照片大概也沒有很多張(三十張以上是最低標準),可以挑出來佐證的不多,頂多就是當作現場圖的參考。如果要當做提供給肇事委員會去判責任的照片,妳那些不知道用不用的上一張。

第三,這件案子裡,你在路權方面絕對沒有問題,依法律(依裡想的意思),如果委員會有到現場再去幫你鑑定還原現場,你勝出機率應該頗大,但實際上現在委員會那邊都搓湯圓啦,才收你三四千塊鑑定費怎麼可能幫妳做這麼多事!

第四,實際案例的話,像前幾年有件案子是一位婦人在超過斑馬線15M的地方闖紅燈過馬路,被騎士撞到,但只是輕傷跌倒,但後來送醫後因為發現有敗血病太晚了,導致搶救不及而死亡,期間,騎士因認為自己乃是對的一方,因此並無去電關懷傷者,因此,法官最終以此判定騎士要賠35萬,宣布完判決後還口頭跟騎士說(紀錄以外):死一個人才35萬很便宜了啦~
這就是台灣法庭的"情"理法,政府再三強調路權先行,結果這樣判= =




jackalsoo wrote:
提供一些處理肇事責任...(恕刪)


事發地點在台北市大度路往淡水中間的路段

前方是停止線上方好像沒有監視器

監視器好像在禁行機車道才有

對方擅自移動這部分明天會跟承辦員警確認

其實小弟只有拍了三張照片

第一張是靜止狀態

第二張是大牌被撞擊點

第三張是排氣管上的刮痕

第一跟第二都有PO上來

第三張就沒有了

還是要謝謝大大的解說

jackalsoo wrote:
提供一些處理肇事責任...(恕刪)


我也不懂中華民國交通法是怎麼定的
小車闖紅燈被大車撞
大車也有錯?

小車不闖不就沒事了....
莫名其妙
逼哩噗 wrote:
我也不懂中華民國交通...(恕刪)


還不是超級無敵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可是都忽略了"能注意"三個字

小弟這次連能注意都不可能(我只有小菊眼...沒有白眼看360度)

今天接到警局電話

說是對方要告莫名的最佳第三人過失傷害

要小弟以關係人身分去警局作筆錄

現在已經搞不清楚到底是誰撞誰了

小弟到五月底之前每天都要加班

哪有那麼多的美國時間去搞這些五四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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