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竊車型:黑色愛將,加掛兩個黑色傳狼側箱,車號029-BDY
事發時間:2008.08.30 上午11:00 ~ 12:00
事發地點:台北市西門町漢口街二段49號附近停車格
事發因由:
2008.8.30上午11時左右小弟載著女朋友打算到西門町漢口街二段上的Relax看個漫畫,大約11:15分左右將我的車停入停車格,便和我女友到附近的魷魚羹店吃中餐,吃完後直接到Relax看書(11:53進到Relax)。大約15:00從Relax出來,便發現我的車不見了,原本我停的那個位置換停了另一台機車,那台機車上有一張11:58分開的停車繳費單,而原本停在我左邊的機車也被往右移動了兩個停車位。
一發現車不見,我第一個動作是在附近步行搜尋,希望只是被人移動了位置,順便也問了附近的停車管理員,看看他們是否有我的停車記錄。但是我跟我女友搜了快一小時,逛遍了整個西門町周邊,也問了不下五位的停管人員,就是沒有車子的下落,於是我就到轄區武昌派出所報案,受理警官聽完我的說法後就直接騎車出去說要幫我找(謝謝他的熱心),大約十五分鐘後他回來,跟我說因為所有停車資料要三天後才會公佈在停管處網站上,而他也去問過那附近的停管人員,也查不到有我的停車記錄,他希望我先別報案,因為他說有很多民眾自己忘了停車的位置而來報案讓他們有些困擾,所以要我給他三天時間,看看是不是我是停在其他位置自己忘記了,否則我可能會變成謊報。
當下我雖然納悶,但是想說人在派出所,態度還是放低一點好,所以同意他的說法,簽了一張應該是備案單的單據,然後就離開派出所。但是後來越想越不對,不是不相信警察,而是希望這次備案我這邊也有一份影本留底,於是我便折回,希望能索取備案單影本,但是警察叔叔說礙於規定不能給我影本,然後一直說要我給他三天的機會找找看,但是我實在不放心,所以就說,那我還是直接報案吧!結果警察叔叔又開始說萬一是我記錯停車位置我會變成謊報等,一直希望我先別報案,後來盧到我有點火,堅持要報案,他才有點無奈替我作筆錄,期間他還跟我說了一句"已經求你給我三天,結果你非報案不可,我同事也都看不下去了!"。我只有很客氣的回他說"我不是故意要找你麻煩,之前我自己也帶著女友找了一個多小時,就是不希望搞烏龍打擾警察,現在是確定被竊才來派出所,我會報案我就不怕是謊報,請一切按照正常程序來!"。
離開派出所前我女友想用手機拍下汽機車失竊標準報案程序的說明海報存查,還被警察叔叔訓說"你要別人尊重你,就要先去尊重別人"......
寫這麼多是想聽聽各位的意見,我這樣的處理方式有沒有甚麼不周到或是太超過的地方?
另外也希望各位能多多幫我注意我的車,他才陪我一年又一個月而已(正好失竊險剛過...@@),知道他很有可能已經被殺肉了,不過我還是不想放過任何一點希望,麻煩各位了,如能協助小弟我找回車子,我會有一定的謝禮的。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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