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3條: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警察若看不爽以本法13條第一項開單,你就要跟他耗強調又沒遮住車牌......耗不贏你就得花時間去監理站舉證銷單。還是老話一句: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老百姓!......(以前被警察誘拐中招無數次的過來人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