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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契約新增了第 6 條與第 7 條的應記載事項,保障新車於交車後 180 天或 12,000 公里內,若遇下列情形,可要求換新車或退車:
1.行駛時起火燃燒
2.發生暴衝,經維修 2 次仍未能修復
3.煞車失靈,經維修 2 次仍未能修復
4.行駛間熄火,經維修 2 次仍未能修復
5.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維修 2 次仍未能修復
6.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維修 2 次仍未能修復
7.其餘任何瑕疵,若同一個瑕疵在原廠維修 4 次以上仍未能修復
8.交車後 180 天內維修任何機能瑕疵,導致無法用車時間累積達 30 天以上。
cruiser5201 wrote:別再被洗腦了!
但若發生了仍需要研討出雙方可接受的條件
(如果消費者願意用"更高"的車價買一台"國民車" 那車商承擔這個賠償條款的風險應該算很合理...)
無論買賣雙方,遇到問題都是"成本"先決(恕刪)
原本就妥善率好的廠牌,有良心的品牌,根本沒增加任何成本。
對妥善率低下,甚至影響人身安全的廠牌,會促使提高品質,消費者不再危險與花冤枉錢。
MIT應該品質的保證,肉包鐵的機車不該被稱為行動棺材。
機車是人的載具,是台灣人的腳,肉包鐵真比汽車危險,所以妥善率,很基本很重要。
這檸檬車條款只是要求基本的安全。有影響生命安全的產品禁止上市,絕對是管理單位的責任。
車廠是分妥善率好壞,不是分大小。
妥善率低,車廠再大也要將其下市。雖然我們沒騎這車廠的車,但是有可能被這車廠車撞,如果非騎士失誤,而是機車出問題撞我們呢?
真的!
別被越南,印度,泰國,笑台灣機車很爛,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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