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處理] 臨停黃線收到[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臨停路邊黃線牽車突然看到一張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現場沒畫線還是碎玻璃什麼的,檢查一下我的V2,發現後左煞車燈裂開,車側車殼有一些擦痕。
單子上有3位當事人,(1)****-JW(2)MNN-****(3)我的機車車牌 (*為數字)
前2位都有姓名電話,我這欄只有車牌。
沒寫發生什麼事,只寫要我聯絡附近交通隊的徐員警,打過去已經下班了,明天早上才上班。

請問這是代表當事人1撞當事人2然後波及到當事人3我嗎?
這樣我車損要怎麼求償?因為我工作一到五上班時間都不方便請假,可以請家人當代理人嗎?
外觀看起來是沒明顯的問題,只有殼擦傷、煞車燈有裂痕,怕是機車有內傷,牽去檢查的重點?

另外有沒有可能是1汽車撞2機車,然後我停的車對事故有第三順位影響?
但不止我停是很多台機車停一起,我的車也沒突出去......

明天本來可以賺加班費,結果要處理這種事
牽車的時候才發現單子,中午2點多發生的,也沒通知我,車籍資料應該都有我的電話。

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2017-12-24 2:00 發佈
人不在車上,代表違規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4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

至於一定有人會反應說我只是剛才離開一下,不算停車吧?
以現有法規,車輛需保持隨時可以駛離裝態才構成臨時停車。

加上你的車子有車損,你自然是這起車禍事故的當事人。
感覺是要跟你求償的

11111111111111

feynman966 wrote:
臨停路邊黃線牽車突...(恕刪)



應該是2車撞到你的車 但是 是因為你違停 可能 要找你賠償
期待下次的旅行
相關法規提供大家參考...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4
第 149 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四)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

所以樓主你停在黃線,基本上就已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四項: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的規定了!

再說依據經驗,一件交通事故的處理從發生事故報案開始,到警察到現場處理完成,通常至少要花20分鐘以上!
樓主您連警察都沒看到,那還能說是臨時停車嗎?

只能說...樓主保重了!
你都不知到出事了,那就不是臨停黃線,是違停...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