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某天早上我騎機車行進時,前方機車煞車我也跟著煞車,後方機車撞上我,但我完全沒事,後方機車又被後方機車撞,2車跌倒,我看沒什麼事、我又是被撞,覺得她們自行處理即可。後來我覺得我處理不好,當天早上打電話至派出所詢問,派出所警員告知無人報案(確定為事故地點負責的派出所)。
2週後,接到警局寄來肇事逃逸通知書,我前往説明。
偵查人員説2、3車未和解(3車覺得2車不對),調監視器發現我是1車,所以寄通知書,2台車並未告我。
偵查人員說雖然我被撞,但道義責任應留下來察看是否需要協助送醫、報案。一切交給檢察官處理。
請問,我會被處罰嗎?一定要上法庭嗎?
(我被撞車牌凹進去有拍照也有提供偵查人員。也留有派出所通聯紀錄,不過偵查人員說先不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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