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erely1999 wrote:這世界怎麼了....(恕刪) 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可惜並不是每一位公務員的素質都好到能瞭解立法的目的為何!一句「危險駕駛」就能削掉你12000!你不爽可以花半年、一年的時間去打行政訴訟,甚至聲請大法官解釋何為「危險駕駛」!如果你贏了,罰鍰自然不用繳,重點是即便你告贏,這位開單的公務員也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連道歉都不用!反正警察擾民的目的已經達到!如果你懶得申訴,那這些警察當然樂得繼續擾民~我在想,如果每位市民「同心協力」一天一封檢舉信,不曉得警局會不會癱渙?
sinerely1999 wrote:顧路別找人踢車阿....(恕刪) 呵...還不是罰最低6000...感覺闖紅燈變的不危險了PS.罰單車主也很好玩.遮車牌號碼.姓名...卻地址.跟左上車牌放大圖都能夠沒看見也算是很強的擋風玻璃又有小雨珠.再加上2張圖都無法讓後方4輪通過...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21467看看這新聞就知道,抽成制度雖然廢除,但卻變相從另外名目撥發給,開單警察依然有錢拿,而且是從上長官到下員警通通有獎有得分錢,皆大歡喜。就算每月只有4000額度,但蚊子再小總也是肉不是。整年下來也是不少的一筆收入,不開白不開,反正他只要動動筆就有收入,罰單有爭議也處罰不了他,擾不擾民更與他無關。
yms27 wrote:呵...還不是罰最低6000...(恕刪) 感謝提醒我不是事主~我只是轉貼...車牌地址已剪掉...3Q.................................................我發現我錯了!!!不是不能找人踢車而是不能幫人踢車!好像是罰幫人的照片上有標記..V我也認為檢舉者住海邊...
用踢車的開6000~12000,用繩子拉開罰300~600我前天也是斷皮帶,利用晚上時間走疏洪道從新莊花了一小時慢慢拉回三重真的不能太快!過個彎都要像聯結車一樣大轉彎!而且一定要走車少的路段,過馬路有時候要用牽的比較安全口袋沒錢~沒辦法
千葉先生 wrote:如果覺得開罰有問題 可申訴 xboy200 wrote:這位開單的公務員也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連道歉都不用!反正警察擾民的目的已經達到! @潛水夫@ wrote:整年下來也是不少的一筆收入,不開白不開,反正他只要動動筆就有收入,罰單有爭議也處罰不了他,擾不擾民更與他無關。 別搞錯了~這是檢舉,不處置的話員警一樣會被關切!為什麼會罰最高?就看檢舉這個人的砍摺看起來應該是兩台摩托車忽左忽右,讓他只能開在路中間,所以堅持就是要檢舉吧!沒人知道是因為車壞了所以踢車,先去舉證當時確實車壞了,絕對不是因為在路上嬉戲!然後還要提出證明,當時全台灣所有發財車都無法使用,導致必須使用這種方式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