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兩個禮拜前小弟因少騎車 所以便po文賣車
沒多久就有A先生約看車 第一次看車對方覺得不錯 因此約了第二次看車
這次除了A先生外他的女友、老爸、老媽都到齊了
A先生爸爸試了車之後 大約5天後就完成過戶
問題來了
近日收到一張罰單 小弟仔細看了罰單 照片上的人就是當時試車A先生的爸爸
罰單日期、時間、地點、照片人物都很清楚明白騎乘者是哪位
(雖然車子已經過戶完成 但被開罰單時還是在小弟名下)
因此我跟A先生聯絡這件事 跟他說他爸在試車時有超速罰單 請他匯款過來 幫他去繳
對方說先確認後再跟我說 結果至今過了5天 中間問他確認如何!還傳簡訊給他都是無回應 好像也都故意不看
請問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這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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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借人 罰單該由誰來繳?(96年9月7日)==
●生活議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文/廖頌熙
莉芳剛考上機車駕照,家人擔心發生危險,便禁止她騎車,莉芳於是向「死黨」方婕借車。
「方婕,你的機車能不能借給我幾天?」
「你家不是有機車嗎?」
「爸爸不准我騎,他怕會有危險,我好想騎車兜風一下。」
「好吧!我借你。可是你自己要小心,出問題別找我呵!」
「放心!我自己負責,保證人車平安。」
三天後,莉芳果然準時歸還機車。不過,不久後,方婕卻收到一張罰單和照片。原來,她的機車因為超速行駛被拍了照。方婕仔細查看時間,正好是莉芳借用機車的期間。
請問:方婕的機車罰單應該由誰繳納?
廖頌熙
被開罰單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在路上被警察攔下,對駕駛人開罰;第二種是由機器或人工拍照違規事由後,對車主開罰,稱為「逕行舉發」。這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之二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案例中,騎車超速的人是莉芳,並非車主方婕,為什麼不罰違規者,而罰車主呢?主要是因為在逕行舉發的情況下,拍照通常只能照到車牌,不一定會拍到駕駛人;而駕駛人通常都是車主,因此推定違規的人是車主。問題是,並非是車主方婕違規,那麼方婕應該怎麼做呢?答案是方婕要舉證,例如提出莉芳借用機車的書面證明,或是莉芳自己承認。
舉證有困難的是,除非是出租車行,否則一般人借車給別人,根本不會立下書面字據。萬一莉芳不願意承認,那麼方婕又該怎麼辦呢?在無法舉證的情況下,依據交通部(77)交路字第003343號函要旨:「查逕行舉發案件係以車輛所有人為違規舉發對象,車輛所有人不舉證告知駕駛人誰屬,自可認定其為違規行為人。」也就是說,方婕如果無法舉證,監理站便認定方婕就是違規的駕駛人。
至於罰單由誰去繳呢?當然應該是由違規的莉芳去繳。問題是莉芳也許不願意去繳,而方婕又無法證明違規的是莉芳,結果罰單還是算在車主方婕身上。如果莉芳願意負責,只要直接將罰金給方婕,由方婕代繳即可。
出借車輛要十分小心,因為駕駛人除非是當場被警察攔下開單,否則一切的違規行為,一律先算在車主的頭上。(作者現職為律師)
真情處方箋 誠信道義
誠實守信是做人的根本,個人形象的品牌。沒有誠信,與人相處可能招來不滿。
故事中,法律雖然無法實際規範莉芳應該負的責任,但是朋友之間守信用、重道義的原則,是不能拋棄的。遵守承諾繳交罰款,不僅藉由誠信顯示個人的高尚人格,也會讓彼此的友誼歷久彌堅。人我之間不相互陷害,陷人於不義,是道義真諦的展現。◎簡里娟(臺北市龍山國中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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