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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詢問]等紅燈被撞

請大家給我一點意見...
事情發生經過:
5月底的某一天,我六點下班準備回家。
到了一個路口停紅燈,我當時停在機車停車格內,停下後大概2.3秒,突然後方有一台修旅車撞了上來,撞到的當下,他並沒有馬上下車,隔了約快30秒才下車查看。下車時,還笑笑的說“沒事沒事,是小事。剛剛我從停車場出來剛好有死角,沒看到前面有停車。”案發後,我原本停紅燈在白線機車格內,後來變成是他的車子停在機車停車格內。交通大隊來現場量距離,我被撞飛到白線前4公尺多。他從我的後面撞擊,當下我的摩托車往前飛,人因為後座力的關係所以往後飛到天上,應該飛的比他的車子還高,然後重重的摔到地上,背部著地。飛出去的時候安全帽也飛了,儘管當時下意識用手去撐,頭好像還是有碰到地。現在我的右半邊身體酸痛的要命,脖子也扭到了要戴頸圈。他立刻叫了他的保險公司來處理,說他們承認自己有錯,願意賠償醫藥費及機車維修費,想要私下和解,不想再送交通裁決。期間還跟我爸爸說,只是擦傷而已,我爸爸動怒回他,都撞成這樣還說只有擦傷。這是我第一次坐上救護車,還躺在擔架上被固定,還照了電腦斷層掃描。後來到了急診室,那位肇事者李先生都沒來跟我說一句抱歉,還說我當時停在白線上,他看到我的時候就趕快煞車了,如果你看到我就煞車,我怎麼會飛這麼遠。

煎熬的過了兩個多月,初步分析表終於出來了,如附件
肇責都是對方的,他開的是公司租來的車,保險公司是新X東X。上週五跟保險員聯絡了,他請我先把我這裡要申請的單據先掃描寄給他,還問我要申請的費用有哪些。我當下是跟他說,除了醫藥費,修車費還要精神賠償。他說他會先看過單據之後再跟我聯絡。

想請問一下大家的意見,關於[精神撫恤金]的金額,多少才是有可能的呢?
因為事發是禮拜五,所以六日過後,禮拜一直接去上班,並沒有請假休息。

請大家給我意見,謝謝大家了。
[車禍詢問]等紅燈被撞
這是我的診斷證明書


[車禍詢問]等紅燈被撞

[車禍詢問]等紅燈被撞

[車禍詢問]等紅燈被撞
2015-08-09 23:4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紅燈
不是精神賠償 你要是上法院打這句100%被法官打槍....是精神撫恤金.....這很重要要講3次 有的法官很機車會問你 精神怎麼賠償? 有何依據? 精神怎麼損失?
我記住了~~~精神撫恤金!!!
hhop wrote:
不是精神賠償 你...(恕刪)

hhop wrote:
不是精神賠償 你...(恕刪)

奇怪當初檢察官就問我不要求精神賠償嗎?
咬文嚼字好玩嗎?
能得到甚麼?
奇怪的自我滿足?
S大,您好!
一、先談賠償部份可分為
1.醫療費用 。
2.因就醫發生之交通費用。
3.住院費用 。(若沒住院則不可申請)
4.看護費用 。(若在家由家人看護也可申請)
5.筋骨酸痛需做復健,可去看復健門診,致於要看多久,當然是越久越好。復健門診期間多久?端看你個人的感覺。(增加談判籌碼)
6.上開醫療行為所需自行購買之袪酸痛藥膏及材料及交通費用等。
上開費用最好都能取據,並按日期逐筆詳列記載數量、金額。
二、另外所謂的精神賠償金,正確的法律用語是《精神慰撫金》是指因車禍受害致筋骨酸痛、精神不振、心情不快致影嚮工作效率或致工
作收入遞減之損失等。
三、處理程序
1.先到交通隊申請調解,若未獲得滿意之和解條件,則再進行下一步驟。
2.拿警方給你的《肇事初步研判表》`《現場圖、筆錄》向地方車輛肇事鑑定委員會申請《車輛肇事鑑定報告》,有費用約2000元,但
完事後(判決確定、或達成和解後)可列為《訴訟費用》項目向肇事主因者求償。俟《車輛肇事鑑定報告》出來後再視報告內容是否
對你有利,若不利於你,可再向省車輛肇事鑑定委員會提覆議,若地方車輛肇事鑑定委員會所作出的《車輛肇事鑑定報告》內容已對
你有利則不用再提覆議。
3.備妥《肇事初步研判表》、《現場圖》、《筆錄》、《車輛肇事鑑定報告》、《驗傷單》註:最好是公立醫院或醫療教學中心出具的
較佳。及交通隊申請調解之《調解報告》直接向法院提告(刑事訴訟)官司獲勝後,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4.法院的訴訟程序為 調解->準備程序->終詰辯論->判決。上開訴訟任何程序進行中若能達成你想要的和解條件都可撤回告訴。
去調解或談判時最好包札的面積大一點,再柱根拐杖,戴個頸圈以凸顯你受害的嚴重程度,爭取談判籌碼。
祝你好運!
shiuanshi wrote:
請大家給我一點意見...(恕刪)

shiuanshi wrote:
5月底的某一天,我六點下班準備回家。...........


希望樓主早日康復
後續也能妥善解決

shiuanshi wrote:
請大家給我一點意見...(恕刪)


記得要加入不能上班期間損失的工作收入

以及後續復健損失的工作收入

大概估算一下期間
損害賠償: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依據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google損害賠償你會看到更多。
看病要掛對科
告人也要告對法條
不懂咬文嚼字就吃幾次虧就會懂了!!

shiuanshi wrote:
請大家給我一點意見...(恕刪)


台灣法律上沒有所謂的精神賠償

若要提出,必須要有醫師診斷紀錄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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