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變更方向燈燈色的車輛
只有警方可以攔停開罰單
一般名眾檢舉
只能讓其車主前往監理處驗車
民眾檢舉並不會有開單的動作
驗車不過
才會有後續再次檢驗及罰單等後續動作
擅自變更HID頭燈 霧燈 方向燈 剎車燈 等 燈色 投射角度 等
或不依規定使用遠近燈(沿路都用遠燈)
請避免做出此類行為
害人又害己
另外
關於有車主表示
當其使用方向燈時
即會自動變回合乎法規之方向燈燈色(橙色或黃色)
未使用方向燈時
使用藍色白色等燈色恆亮
有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困擾而不自知
一切交由監理單位處理及判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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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教學]請參考
[檢舉教學]檢舉基本觀念簡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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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教學]照片影片相關拍攝技巧
[檢舉教學]網站填寫檢舉資料注意事項
本文已被記者報導
[東森新聞HD]都是改煞車燈遭檢舉 一挨罰、一僥倖過關
[東森新聞HD]都是改煞車燈遭檢舉 一挨罰、一僥倖過關
方向燈(剎車燈)又亮又漂亮
方向燈恆亮
看不出剎車燈到底有亮沒亮
相信是很多駕駛在路上可能會遇到的困擾
本文開始
方向燈(剎車燈)變更燈色
被檢舉沒有關係
開單驗車不一定
但如果是本人檢舉的
必驗車
開不開單看所屬警察局
不過大部分不開單
直接送監理單位驗車
附上案件參考
一件為警局開單
![[已結案]方向燈剎車燈變更燈色~又亮又漂亮~大家都可以看到我的存在~安全第一](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501/mobile01-f0fa1bb7a52bc7ed2701b0fe66d1def7.jpg)
![[已結案]方向燈剎車燈變更燈色~又亮又漂亮~大家都可以看到我的存在~安全第一](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501/mobile01-dc502c1627c70cd529d690cf5442d585.jpg)
一件為警局不開單通知驗車
![[已結案]方向燈剎車燈變更燈色~又亮又漂亮~大家都可以看到我的存在~安全第一](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501/mobile01-143996e4db8c0cb4c8a9dbd69d755de1.jpg)
![[已結案]方向燈剎車燈變更燈色~又亮又漂亮~大家都可以看到我的存在~安全第一](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501/mobile01-3717fb8838fdb45a0119a5a38fd75039.jpg)
依照目前檢舉的作法
檢舉人拍到照片
到警察舉網站檢舉
網站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92275895&CtNode=62861&mp=108001
因為警察不能確定
是否為原廠方向燈(剎車燈)燈光
是否變更方向燈(剎車燈)顏色
(依法規方向燈僅能為黃色或橙色,法規詳細內文後面有附件)
(依法規剎車燈僅能為紅色,法規詳細內文後面有附件)
擔心被檢舉人收到罰單後申訴
(申訴方向燈(剎車燈)未變更燈色吧!)
需靠監理單位確認
方向燈(剎車燈)顏色是否符合規定
警局將發函給監理單位
請監理單位協助確認
監理單位會依照片或影片檢視
通知車主是否需前來驗車
其中
監理單位會不會回函給警察局
通知此車已經確認變更燈色
並不會、並不會、並不會
所以警察局就不會開單
被檢舉人
頂多驗個車不會有罰單的。
只有驗車,不會開單。
只有驗車,不會開單。
只有驗車,不會開單。
不過也有些警察局極少例外,直接開單舉發。
因為這個警察局可以分辨是否有變更方向燈色。
心得
有罰單
要花錢
會比較心痛
如果只是驗車
便宜啦!
![[已結案]方向燈剎車燈變更燈色~又亮又漂亮~大家都可以看到我的存在~安全第一](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501/mobile01-6db2c65edbaae710896146c7c6eabc93.png)
下列為法規中方向燈(剎車燈)相關規定(部分條文,詳細的在更後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款(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七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一、汽車及拖車之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三)尾燈(tail/rear position lamp):
1.燈色應為紅色。
2.裝設位置: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一公尺以下,燈具照明面外緣距車身外緣(不包括後視鏡)應在四十公分以內,左右兩燈具照明面內緣間隔應為車寬之四分之一以上並對稱裝設(全寬小於一.三公尺除外);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
(六)方向燈(direction indicator/turn signal lamp):除汽車適用外,若拖車前方裝置方向燈,本項規定亦應適用。
1.燈色應為橙色或黃色,但方向燈鄰近淡黃色頭燈者限用橙色,車後之方向燈並得為紅色。
2.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三公尺以下,左右兩燈具應對稱裝設;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
下列為詳細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6條(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七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一、汽車及拖車之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一)頭燈(head lamp):拖車不適用。
1.應為二燈式或四燈式,左右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燈色應一致。
3.頭燈裝設位置,近光燈基準中心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五公尺至一.四公尺以下;總重量逾十二公噸之大貨車最大高度可增至一.五公尺。(四燈縱列式以上燈基準中心為準),近光燈照明面外緣距車身(不包括後視鏡)外緣應在四十公分以內。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登檢領照車輛之遠光(main-beam)燈照明面內緣間距應不大於近光(dipped-beam)燈照明面內緣間距。
(二)車寬燈(clearance/front position lamp):車寬小於一.六公尺之拖車,可免符合本項規定。
1.燈色應為白色、淡黃色或橙色,左右並應為同顏色。
2.裝設位置: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一公尺以下且左右同高。
(三)尾燈(tail/rear position lamp):
1.燈色應為紅色。
2.裝設位置: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一公尺以下,燈具照明面外緣距車身外緣(不包括後視鏡)應在四十公分以內,左右兩燈具照明面內緣間隔應為車寬之四分之一以上並對稱裝設(全寬小於一.三公尺除外);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
(四)煞車燈(stop lamp):
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2.裝設位置: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一公尺以下,左右兩燈具照明面內緣間隔應為車寬之四分之一以上並對稱裝設(全寬小於一.三公尺除外);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
3.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五)第三煞車燈(high mounted/S3 lamp):除小客車適用外,若各型車輛裝置第三煞車燈時,本項規定亦應適用。
1.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應裝置第三煞車燈。
2.燈色應為紅色。
3.第三煞車燈應裝置於車後中線且其基準中心應高於煞車燈基準中心。其車後中線處為可動件(如門板),缺乏足夠空間安裝燈具者,可容許燈具基準中心偏移車後中線十五公分內裝設或以兩具相同尺寸之煞車燈對稱車後中線裝設。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六)方向燈(direction indicator/turn signal lamp):除汽車適用外,若拖車前方裝置方向燈,本項規定亦應適用。
1.燈色應為橙色或黃色,但方向燈鄰近淡黃色頭燈者限用橙色,車後之方向燈並得為紅色。
2.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三公尺以下,左右兩燈具應對稱裝設;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
3.燈具照明面內側間隔應為六十公分以上(但車寬在一百三十公分以下者,則其間隔應在四十公分以上),照明面最外側與車身最外緣之間距應在四十公分以下,裝置側面方向燈者可不受此限制;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
4.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七)後號牌燈(rear registration plate lamp):
1.燈色應為白色。
2.號牌燈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
3.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視野。
(八)倒車燈(reversing lamp):除汽車適用外,若拖車裝置倒車燈,本項規定亦應適用。
1.倒車燈盞數應為一盞或二盞。
2.燈色應為白色。
3.裝設位置:基準中心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一.二公尺以下。
4.應與變速裝置連動,亦即排檔桿置於「倒檔」位置時亮燈。
(九)危險警告燈(hazard warning lamp):
1.自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汽車應裝置危險警告燈。
2.除燈光顯示時,左右同亮外,其餘各點規定與方向燈規定相同。
(十)計程車車頂燈:
1.盞數應為一盞。
2.燈色不得為紅色。
3.安裝位置:應固定於車頂前半部適當位置,不得以磁鐵吸住方式安裝。
(十一)汽車後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rear retro- reflecting /reflex reflecting device,non-triangular):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汽車應符合本項規定。
1.反光顏色應為紅色。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
(十二)拖車後方三角形反光標誌(rear retro-reflecting /reflex reflecting device, triangular):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拖車應符合本項規定。
1.反光顏色應為紅色,三角形頂點向上。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九公尺以下(因車體結構無法配合者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反光面外緣距車身外緣應在四十公分以內,內側間隔應在六十公分以上(但車寬在一百三十公分以下者,則其間隔應在四十公分以上)。
(十三)拖車前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front retro-reflect-ing/reflex reflecting device, non-triangular):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拖車應符合本項規定。
1.反光顏色應為無色(或稱白色)透明或黃色。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九公尺以下(因車體結構無法配合者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反光面外緣距車身外緣應在十五公分以內,內側間隔應在六十公分以上(但車寬在一三○公分以下者,則其間隔應在四十公分以上)。
(十四)汽車(車長六公尺以上者)及拖車側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intermediate side retro-reflecting/ reflex reflecting device, non-triangular):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汽車及拖車應符合本項規定。
1.反光顏色在前端及中央者應為橙色、在後端者應為紅或橙色。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兩相鄰反光面外緣間距不得超過三公尺(因車體結構無法配合者不得超過四公尺),車長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間至少裝設一個反光標誌,最前端之反光標誌其前緣距車輛前端不得超過三公尺;後端之反光標誌後緣距車輛後端不得超過一公尺。前端、後端反光標誌間距超過三公尺時,應視車長再加裝側方反光標誌。
(十五)汽車(車長六公尺以上者)及拖車側方標識燈(side marker lamp):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汽車及拖車應符合本項規定。
1.顏色在前端及中央者應為橙色、在後端者應為紅或橙色。
2.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二.一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兩相鄰照明面外緣間距不得超過三公尺(因車體結構無法配合者不得超過四公尺),車長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間至少裝設一個側方標識燈,最前端之標識燈照明面前緣距車輛前端不得超過三公尺;後端之標識燈照明面後緣距車輛後端不得超過一公尺。前端、後端標識燈照明面外緣間距超過三公尺時,應視車長再加裝側方標識燈。
(十六)重型拖車車身側方及後方帶狀反光識別材料(side and rear retro-reflective marking with strips):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登檢領照之總重逾三.五公噸之重型拖車應符合本項規定。
1.側方反光識別材料之反光顏色應為紅色、白色或黃色;後方反光識別材料之反光顏色應為紅色。
2.反光識別材料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因車體結構無法配合者應在二.一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
3.反光識別材料標識車身兩側前後應各裝置一公尺,後方裝置應盡可能顯示車輛之全寬,且至少為全寬之八○%(如與後方標示牌照號碼位置有干涉者,該位置得免裝置),且寬度應為○.○五公尺(正○.○一公尺,負○公尺)。
4.非連續之帶狀反光識別材料之間的距離,應盡可能縮短,且不得超過裝置之最短反光識別材料長度之五○%。
(十七)重型拖車車身側方及後方帶狀反光識別材料(side and rear retro-reflective marking with strips):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登檢領照之總重逾三.五公噸之重型拖車應符合本項規定。
1.車身標示用反光標識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中「反光識別材料」之規定。
2.標識尺寸:側邊及後部標識,其材質需為帶狀反光識別材料,且寬度應為○.○五公尺(正○.○一公尺,負○公尺)。
3.帶狀之側邊及後部標識之形狀裝置要求:
(1)車輛安裝反光識別材料可以用一個元件,或多個元件連續不斷緊密形成。但需平行或者盡可能與地面平行。
(2)車輛之後部標識,其顏色應為紅色或黃色。
(3)車輛之側邊標識,其顏色應為白色、黃色或紅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