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我看了很多相關文章
但是有兩種說法
是這樣的
小妹的媽媽於民國85年購買房子和車位
關於機械車位 我們擁有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與使用權狀
車位土地所有權狀和房子是分開的
機車車位是抽籤但是因為機車車位很少 所以想說機械車沒停車就停在車位上
但是被管理室阻止
想請問
1.如果我只停一台125或是110這樣可以嗎?管理是有權力不讓我停嗎?
2.看了相關文章"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停車位之法律性質屬於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後,接著表示「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
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
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約定專用人使用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
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
那我是否可以跟管委會提出這個判決呢?
3."在94年後取得的停車位,在使用執照的申請上是有區分汽、機車的,因此汽車位停放機車,即屬於違反使用執照之用途;反之,94年前取得的停車位,在使用執照的申請上是沒有區分汽、機車的使用,也就是只要是車都可以。"
這點是否是正確的?
4.如果我停在機械車位被鎖車或是罰錢 是否可以不去理會他呢?
拜託大家幫小妹指點迷經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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