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最近利用檢舉噪音網頁
檢舉了幾台改管車
但有幾輛環保署給了我下列的回復:
親愛的朋友您好:您檢舉的車輛,經本局查證有妨害安寧之虞,已通知車主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在案。
但經本局依車籍(戶籍)無法將檢驗通知函寄達,故無法通知車主檢驗,依據「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本案予以結案,感謝您熱心參與環保事務,相信有您的協助,我們的環境安寧會越來越好。
這意思是因為連絡不到車主 所以只好放棄的意思嗎?
那如果有車主故意留下錯誤的行照地址
是不是就有理由迴避車輛問題呢?
因為之前新聞曾爆有車主主張一直沒收到罰單
所以裁決不罰的案例
2009 Christmas wrote:
那如果有車主故意留下...(恕刪)
法條寫的這麼清楚
找不到人是要怎麼罰??
第 四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後,經查證該被檢舉機動車輛已
於前三個月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在案者,得併案處理
。
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
一、被檢舉之機動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
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
三、匿名檢舉、檢舉人無法聯繫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
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
四、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
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法送達。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妨害安寧情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案件,應回覆檢舉人並說明原
因敘明具體意見及法規依據。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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