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對於兩段式左轉有一些疑問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9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
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重點:有兩段式標誌或標線"必須"要兩段式左轉這無庸置疑,
非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應"依第一百零二條這一部分
而102條規定為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所以目前有兩個問題**************
1.不符合99條規則下的路口,是否"應"&"必須"遵守102條之規定?駛入路口中心直接左轉
2.如果不屬於99條所定義的路口,且未以102方式左轉是否會觸犯相關規定,及罰責為何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大隊處理,您信中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 有關您所詢問兩項交通問題,本大隊相當重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規定,係針對機器腳踏車所行駛之車道、行駛方式及駕駛行為等情形做一規範,供機器腳
踏車駕駛人有所遵循;另您所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
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
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
左轉…,該規定係規範車輛駕駛人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如何行駛及待轉時不得占
用來車道,避免妨礙對向直行車通行發生事故,合先敘明。
(二) 您所提出第一個問題「不符合99條規則下的路口,是否”應”或”必須”遵守102
條之規定駛入路口中心直接左轉」部分,如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如內側車道未繪設禁
行機車標誌、標線,且亦未繪置機車兩段式左轉標誌及待轉區,則機車可於交岔路口逕行
左轉彎,無需待轉。
(三) 第二個問題「如果不屬於99條所定義的路口,且未以102條方式左轉是否會觸犯相
關規定,及罰責為何」部分?如該路口非屬99條所定義的路口,而機車駕駛人採待轉方式
左轉,待轉機車臨停於路口未停於待轉區或臨停於行人穿越道時,則仍有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在「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及第1項第2款在「交岔路口
十公尺內臨時停車」規定之虞,故仍需視該路口有無標誌、標線設置疏失或其他因素影響
方可判斷。
感謝您關心本市交通安全問題,若您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查承辦人劉
俊秀(聯絡電話:23214666*2323),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張夢麟 敬上
===========================信件至此======================
我的看法如下
交通局回答的第一個部分,與兩段式轉彎無關,就不做贅述
第二個部分,是指非屬99條規範的路口,是有權直接左轉的
這點也沒有甚麼爭議,大家應該也可以認同
第三個問題就是關鍵所在,我對交通局解釋的看法是
在不屬於99條規範的路口"進行待轉",是會違反違規臨時停車的罰責的
也就是說,沒有待轉區,也沒有待轉牌的路口,是不可以待轉的
因此,我的看法是,沒有待轉牌&不符合99條的路口,就"不可以"待轉
(PTT biker板 #1G1GFWkj 我的細部看法)
但來信與我討論者似乎跟我看法相反
他認為是"所有路口"都可以待轉,無論是否為99調所定義的路口
也就是說,爭議點在,有些路口"不可以"待轉這部分
不知道各位看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