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出廠的汽機車必須烙碼才可領牌 規定,請問大家的看法
昨天看到 電視廣告有這一則的廣告,看看大家對這個政令有何看法?
我是 覺得 噴字效果 ,如果沒有搭配的方案的話,也是沒用!我覺得 監理站應該設一個 查詢網站,讓 想要裝零件的車主 查詢看看 所買的零件 是不是 贜物;另外 提供裝設的車主 可以 把所裝的零件 可以 KEY IN 到監理系統中,才能做到 大家抵制 來路不明的零件 跟 效果!
【96年1月1日起,機車強制加設防竊辨識碼,將有效防制機車失竊,阻斷銷贓管道】
汽車尚未!~ (交通部修法通過後,警政署希望,機車明年一月起先實施,汽車最快七月起實施。)
這個"最快" ...呵....學問可大囉~~
汽車烙碼可沒有像機車那麼容易哦,
不是技術性難易問題, 而是貿易問題唷....
不需要各位車友反彈, 進口商一定會阻擋的, 安啦~~ (機車進口少, 阻力當然少)
偶想,對於那些提出烙碼法案的"交通部"官員,各位也不必太苛責他們,
因為他們不是"國貿局"的人, 那會想到那麼多....
而國貿局是知道問題所在, 但他們選擇裝傻
反正, 又不是他們提議修法的,
是警政鼠為了拍馬屁而...
真正要怪的是"拼治安" 這個政策, (誰喊的?)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如果汽車烙碼真的過了, 那.....這種院長您會選他當總統嗎?
(不用各位車友說, 那些車商金主早就......^&%$%$#%$)
詳情參照....
裝傻的國貿局?--車輛烙碼可能違反WTO國民待遇規定
2006/09/28 00:11 王立達
交通部日前宣布,明年元旦起出廠的汽機車都必須在指定零件上烙上防盜辨識碼,否則不准領牌上路。這是蘇內閣再度出招拼治安的大動作,雖然立意甚佳,但是卻未將高級車種目前已經採用的防盗措施,如RFID無線射頻識別系統、晶片鎖等防盜技術一起列入。未來原裝進口車運到台灣之後,必須進行拆解,烙上防盗碼之後才能銷售。
這引發歐系車廠嚴重抗議,而且醞釀透過歐盟,向WTO狀告我國以非關稅貿易障礙,阻礙歐洲車進入市場。國貿局的對此的回應則是,這項措施的管制時點是在國內市場車輛銷售之後,並且對於國產車與進口車一體適用,在WTO的分類上屬於境內措施。而非關稅障礙則是針對進出口貨品才適用的邊境措施,兩者並不相同,因此不會有違反WTO所屬協定的問題。
國貿局說的沒錯,WTO對於非關稅貿易障礙的規範─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協定,確實只針對貨品進出口的限制措施,境內措施並不適用。不過這道拼治安的新菜,倒不因此就完全符合WTO的規定。
境內措施雖然並非針對進出口貨品而設,表面上似乎不會影響國際貿易。不過如果境內措施不合理地歧視外國貨,還是會形成國際貿易的障礙。因此GATT自締結之初,在第三條就明白規定國民待遇原則,要求締約國在境內措施上,對於進口品與國產品必須一視同仁。這項要求並不限於白紙黑字的明文歧視。WTO已經不止一次在爭端解決案件中(例如南韓與智利的酒類產品案),認定事實上對於進口品所造成的不利效果,也足以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就本案烙碼政策而言,進口車所標榜者,往往就是原汁原味的國外造車工藝。
如果在台灣經過拆裝,實在很難辯白這還是「原裝」進口,而不是進口組裝車。
如果這點不利因素,對於進口車在國內市場競爭上確實產生明顯影響,則政府在WTO可能真的有場苦戰要打。雖然國民待遇原則仍然允許例外,但是本案必須證明符合GATT第二十條第D款的要求,包括排除這些防盗技術於對於維持治安的必要性,以及並未構成不正當的歧視與隱藏性的貿易限制。
由於WTO勝訴國可對敗訴國,依其所受貿易損失進行貿易制裁,制裁對象不以同一商品為限。政府就本案作成最後定奪之前,何不盤算一下勝算到底有幾分?
●東森論壇徵稿區→http://www.ettoday.com/write/
●作者王立達,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來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照片為替代照。
有些人可能會想到.."國車也有強制烙碼耶, 不是只有進口車吧, 就不算是"歧視外國貨" 了...
歧不歧視問題爭議是在這裡啦:
在台灣經過拆裝,實在很難辯白這還是「原裝」進口,而不是進口組裝車....
這種措施影響到民眾權益甚大,就像電話詐欺集團的詐騙一樣,政府不思好好作為,運用現代科技技術,強力取締詐騙集團,卻反其道而行,千方百計限制小老百姓提款額度與跨行匯款自由。真正有心抓詐騙集團有這麼難嗎? 警方沒有科技設備和人力不代表全台灣都沒有,這需要跨單位合作的!
同樣的道理,抓竊盜集團無力,就只好找你我開刀了!一個政策影響層面很廣,就需要深思熟慮,不要弄到最後廠商與消費者兩面都不討好,而肅竊成果也不怎樣時,那就代表政府真正無能了。
有了烙碼的零件就不能在二手市場流通了嗎?資源回收的呢?消費者在現行的制度下,又要如何保障自己呢?你有考慮過嗎? 我想,如何確認我買的烙碼零件不是贓物,這才是我關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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