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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了,01不見,感謝各位長期來的照顧

發現自己每天花太多時間在01上,
反而疏離了真正該關注的事情與周遭的家人朋友,
別了,01,也感謝各位網友長期以來的照顧,Thanks for everybody.
2012-01-15 14:1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照顧 01

元氣奶油 wrote:
自從行車紀錄器往後照...(恕刪)


當然可以

民法18條
是關於人格權的規範
還有民法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所以是可以提告求償的
什麼事當然都能提告,告不告得成的問題而已....
是肖像權問題,
關於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 這條很難成立,
如果加上..........就100%會成立

一堆拍 檳榔西施的....
我也不是假道學(不是我拍的),
是非道德,懶的想....因為這種事多到爆!!!
可以告 但告不成侵害或損害

他非故意拍也沒惡意取笑或毀壞他人名譽...等等

也不過只是忠實呈現鏡頭下的(她的行車狀況而已)
如果可以告,那記者當新聞的那些影片當事人不也可以告了?
元氣奶油 wrote:
自從行車紀錄器往後照...(恕刪)
可以告與案件會不會成立...是兩回事!

其實
告01上那些回文的,
就會成立
現在很多法官都是這樣判的.....

孤寂之狼 wrote:
如果可以告,那記者當...(恕刪)


台灣禍源之一
新聞自由權

法律只是有錢人的工具
當然是比誰權力大錢多
還有....
你可以告但是你100%告不成,因為你是放再公開網路平台上開放大眾觀賞的. 要告頂多告侵權,另外當你提告不成後對方可以對你提出誣告罪請你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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