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氣奶油 wrote:自從行車紀錄器往後照...(恕刪) 當然可以民法18條是關於人格權的規範還有民法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以是可以提告求償的
是肖像權問題,關於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 這條很難成立,如果加上..........就100%會成立一堆拍 檳榔西施的....我也不是假道學(不是我拍的),是非道德,懶的想....因為這種事多到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