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洗衣店拿衣服時機車停在門口
結果走出來時洗衣店老闆娘大叫“快撞到了”,下一秒一台正在倒車的汽車就直接撞倒我的機車
我就衝上去要那台汽車駕駛下來理論,結果他還想開走
我拼命叫它停下來後才有個老太婆從後座走出來,連道歉也不說一臉不爽的把我的車扶起來
然後說我幫你扶正了,然後就想走
我機車上都是刮傷,要他賠,他還說“我沒有刮,我沒有刮”然後直接上車走人
請問這樣可以報警找到車主跟他索賠嗎?
如果態度好就算了,但那一整車的人的態度真的是很差
真的很生氣
車號是8202-D2,一台紅色的車
目擊者有洗衣店老闆、老闆娘
更正,可以告對方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1.第6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到轄區派出所報案,並且請洗衣店老闆娘當證人,可以的話找有沒有監視器有拍到,拷貝一份
車子損害情況拍照存證 (記得設定時間在照片上)、車行估價單
可以告對方毀損罪 (告訴乃論,所以要報警)
毀損罪包含損壞物品、建築、文書、債權等。
刑法 第 352 條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5 條 (間接毀損罪)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6 條 (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7 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然後以刑逼民,用和解讓他們賠錢
但!沒有當下報警很吃虧,他們可能會反咬是你之後自己弄出來的
以後記得保留現場報警
ssminglin wrote:
你應該留在現場報警~
現在說什麼就有的吵了~
非常同意
soil777 wrote:
如果是我,我應該一腳就往汽車上踹...你弄倒我車,我踹一腳回來,大家互相
小心錢沒拿到,反而吃上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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