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你參考看看 各地監理處應該都有資料可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八日 制(訂)定第一百二十六條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超右邊 !!從右邊超車 勇氣真的要很大......你的肇責比較多... 你比較輸面還有 強制險不是用來陪自己的 是對方 人身部分所以 自己 乖乖 塗牛屎吧!要超車 本來就要抓好 安全距離了不是在那邊推說 別人 突然 往右偏不要一直把錯 推給別人
強制險不管責任歸屬,只要發生車碰車的事件,並且有警察做過筆錄後,就可由對方的保險公司出險,包括急診、門診(要有健保)費用,前往看病之交通費用,萬一要住院(1500/天),要看護(醫生開証明需居家看護,就可由家人簽名申請1000/天)…至於車損,第三人責任險的財損才有辦法賠了,重型一年也才600~800,卻可賠到100萬/人,200萬/事,20萬實支實付的財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