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新聞報導說有人半夜騎車要從陽明山下山,但機車掛點發不動,因此這名車主打算滑下山找車行修車。
結果滑下山的時候越滑越快,突然被閃了一下,原來剛好滑過一台測速照相,因此這名車主就滑到山下的派出所要員警證明他的車發不動是用滑的希望能撤銷罰單,但員警說這是交通大隊的權責他們無權處理。
結果這騎士之後真的收到超速的罰單,他不服向法院申請異議,說他當時車故障無法發動只用滑行的不算騎乘,要求撤銷罰單。
但法官認為不管車有沒有發動,只要正在行進當中就應該遵守當地的速限,因此判駁回,這名騎士還是得繳交罰款。
請問是這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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