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咪一月份在下計程車時"右方"開門與一台機車擦撞
當時前面是紅燈 停在旁邊(可能不夠近)這部機車想紅燈右轉吧
因為衝很快 前方又是紅燈 從車子右邊鑽過與我媽開了計程車右車門擦撞
對方有受擦傷 機車也有受傷 計程車門沒甚麼事情
但是當時我媽很受驚嚇 所以未留計程車的資料
那計程車司機也先走了 雙方都沒報警處理
我媽答應付醫療費和修理費
之後簽了和解書 當場也付了和解金(醫療費+修理費)
但是是私下和解 在場的人是我 和解書是我上網擬的
和解內容是 1甲方同意支付其車輛修理費與醫藥費共5500 元
2乙方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然後對方過了一星期左右又打來說傷口變成蜂窩性組織炎
要我們再付醫療費全部 直到腳傷全好
因為傷口未處理好可能才引發蜂窩性組織炎
所以我媽說可否只付一半 對方不肯 說要提告
所以我媽咪說先陪她上醫院 看情況賠償
她的傷口惡化變成要做清創手術 說要我們付全部
單人病房+手術費
幸好警方找到計程車司機 可用強制險付醫藥費
但很怕對方再要求所以接著又到了調解委員會
她一個月要八萬(包括精神工作等損失)
而且要付到直到她腳傷全好 我們覺得金額有點太高 無法接受
所以調解破裂(何況已經和解過) 她就又揚言要提告
問題:
1.今天6/1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之後要去偵查庭 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
2.不希望再賠償 不是不願意 而是覺得賠了又賠 明明就和解了
不知道怎麼做能平息
請各位給給意見 或是建議怎麼樣做最好 謝謝 小妹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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